分享:
▲
甲公司於95年3月1日併入乙公司,設甲公司於被併入時,帳上累積未分配盈餘250萬(其中150萬已加增10%營利事業所得稅),扣抵帳戶餘額為90萬,請問存續乙公司可扣抵稅額比例? 可扣抵上限→100(未加徵)/250*33.33%+150(已加徵)/250*48.15%=42.22% 扣抵帳戶/累積未分配盈餘→90/250=36%(未超過上限,故取36%)
永萍公司總公司設在台北市,並於紐約及東京分別設有分公司,設上一次在台北市營業收入為100萬,而在紐約及東京分別為120萬及80萬,請問上一次應記銷項稅額之銷項收入為多少?
這題在求營業稅的銷項稅額的銷項收入,本國採屬地主義,故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勞務、進口貨物,但進入政府額訂之免稅出口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園區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不包括在內 故台北市營業收入100萬(計入) 紐約120萬(不計入) 東京80萬(不計入)
ANS:銷項收入為台北市營業收入100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