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814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刑訴練習
甲告乙強制性交,經檢察官為證據不足,指無法証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13 06:46 |
kk789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提起再審及交付審判,在參考刑訴法260條之規定作處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16 01:16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並非判決確定.也非不起訴尚非確定.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16 16:01 |
cola_590112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之前,證俱不足無法證明,
之後,甲找到證人丙,
檢察官可再起訴。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17 09:19 |
liton441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應該是可採吧 畢竟是在過程中已發生而未被發見


[ 此文章被liton441在2010-05-22 17:10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05-19 22:35 |
洪灋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鮮花 x57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10-05-13 06:46 發表的 刑訴練習: 到引言文
甲告乙強制性交,經檢察官為證據不足,指無法証明有發生性行為,不起訴確定後,甲找到證人丙,作證當天兩人曾有性交和爭吵,試問檢察官可否再行偵查起訴?
本件甲係犯罪之被害人,業經其合法提起自訴後,檢察官以證據不足予乙不起訴處分。查乙所犯為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如無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爰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3項之規定應逕依職權送上級再議。惟本件情形已不起訴確定,產生實質確定力,故如無本法第260條所列各款得再行起訴之情形,檢察官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以維法之安定。
所謂新事實或新證據云者,祇須為不起訴處分以前未經發現,且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為已足,並不以其確能證明犯罪為要件,此迭經最高法院著有判例在案(23年上字第1754號判例意旨參照)。是本件證人丙所為之證述,核其與新事實或新證據之要件相符,檢察官當可依此再行偵查起訴。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5-23 23:24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所謂新事實或新證據云者,祇須為不起訴處分以前未經發現,且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為已足,並不以其確能證明犯罪為要件,此迭經最高法院著有判例在案(23年上字第1754號判例意旨參照)。
.........
本題理由在此.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24 07:00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613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