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10-05-13 06:46 發表的 刑訴練習:
甲告乙強制性交,經檢察官為證據不足,指無法証明有發生性行為,不起訴確定後,甲找到證人丙,作證當天兩人曾有性交和爭吵,試問檢察官可否再行偵查起訴?
本件甲係犯罪之被害人,業經其合法提起自訴後,檢察官以證據不足予乙不起訴處分。查乙所犯為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如無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爰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3項之規定應逕依職權送上級再議。惟本件情形已不起訴確定,產生實質確定力,故如無本法第260條所列各款得再行起訴之情形,檢察官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以維法之安定。
所謂新事實或新證據云者,祇須為不起訴處分以前未經發現,且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為已足,並不以其確能證明犯罪為要件,此迭經最高法院著有判例在案(23年上字第1754號判例意旨參照)。是本件證人丙所為之證述,核其與新事實或新證據之要件相符,檢察官當可依此再行偵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