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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aphne23 於 2010-05-12 12:36 發表的 [刑法]構成要件該當性 vs. 構成要件本身 vs. 犯罪事實 如何區分?: 構成要件該當性 vs. 構成要件本身 vs. 犯罪事實 這三者在概念上如何區分?也請舉例子說明,謝謝囉^^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5-13 11:19 發表的 : 我們將各種偏差行為入罪化,明文規定於法律之中,這些規定就是構成要件。而這些偏差行為,經過法律明文後成「罪」了,我們若再去做這些行為,就是犯罪,而做的這些行為,就成了犯罪事實。例如,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就是此罪的構成要件。而若有人做了符合該罪所規定不能做之事,他所做的事就成了犯罪事實。而當我們看見他做了這件事符合上述法條所規定,我們就可以說他的行為具該罪的構成要件該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