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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li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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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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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问题
买卖契约因可归责于出卖人之事由致标的物交付迟延时,除另有约定外,买受人不得主张下列何种权利?a.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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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4-07 19:22 |
sweet_ap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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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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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此题旨是问~债务人之给付迟延
  1.所谓债务人之给付迟延,系指债务已届履行期,且给付可能因可归责于
    债务人之事由,致未为给付而言。
  
   2.(1)依民法第231条第1项之规定,债务人迟延者,债权人得请求其赔偿因迟延而生之损害
       (2)民法第232条之规定,迟延后之给付,于债权人无利益者,债权人得拒绝其给付。并得
            请求赔偿因不履行而生之损害。

二、民法第249条第3款规定,契约因可归责于受定金当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时,该当事人
    应加倍返还其所受之定金。
        所谓不能履行,依通说见解认为,仅限于给付不能之情况。  


结论:此题旨之给付迟延解释上与不能履行并无关系。故买受人不得主张法第249条第3款 
            之请求加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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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08 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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