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注册
忘记密码
搜寻
赞助
赞助本站
数位公仔
纪念T恤
纪念马克杯
广告
刊登广告
广告价格
线上申请刊登
用雅币刊登
免费刊登
目前客户
简讯
简讯说明
购买金币
发送简讯
预约简讯
发送记录
好友通讯
罐头简讯
论命
数位论命馆
免费排盘工具
葫芦墩 优生造命
葫芦墩 八字命书
影音论命(葫芦墩)
影音占卜(葫芦墩)
购买金币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数
周公解梦
星侨线上论命
娱乐
影 像 行 脚
数 位 造 型
数 位 画 廊
心 情 日 记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罗斯方块
四 川 省
猜 数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龙
许 愿 池
万 年 历
经 期 计 算
体 重 测 量
音 乐 点 播
卫 星 地 图
时间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论坛守则
会员等级
会员权限
语法教学
常见问题
最新活动
打工赚雅币
首页
新版首页(全页)
传统首页(全页)
新版首页(选单)
传统首页(选单)
MyChat 数位男女
命理风水
15
星侨五术软体
4
葫芦墩命理网
5
命理问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数
1
姓名学
手面相
易经占卜
1
风水研讨
1
择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无视论塔罗牌
10
修行&武术
1
中医研讨
五术哈啦
1
电脑资讯
13
硬体讨论
5
超频 & 开箱
3
数位生活
2
PDA 讨论
手机讨论区
软体推荐
2
软体讨论
6
Apple 讨论
1
Unix-like
网路&防毒
2
程式设计
网站架设
4
电脑教学资源
生活休闲
14
休闲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国考&法律
7
生活医学
4
运动体育
1
单车讨论
1
钓鱼讨论
6
旅游讨论
4
天文观星
3
摄影分享
8
图片分享
4
数位影视
2
笑话集锦
3
兴趣嗜好
13
文学散文
7
绘图艺术
1
布袋戏
3
动漫画讨论
3
美食天地
6
理财专区
心理测验
1
汽、机车
3
宠物园地
模型&手工艺
4
花卉园艺
魔术方块
独轮车专区
电玩游戏
13
游戏欢乐包
4
CS讨论
8
Steam
3
MineCraft
2
东方Project
英雄联盟LOL
1
单机游戏
2
WebGame
3
线上游戏1
6
线上游戏2
5
电视游乐器
1
掌上型游戏
2
模拟器游戏
1
工商服务
6
虚拟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贩售
二手拍卖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议区
1
站务专区
10
最新活动
活动成果
数位造型
心情日记
个人图库
新人报到练习
论坛问题建议
1
荣会及电子报讨论
-最近版区-
-最近浏览-
»
生活休闲
休闲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国考&法律
生活医学
运动体育
单车讨论
钓鱼讨论
旅游讨论
天文观星
摄影分享
图片分享
数位影视
笑话集锦
»
国考&法律
法律讨论
文苑计划
资料分享
国考精华区
考取&现职甘苦谈
解惑专区
»
法律讨论
»
保险法练习(90年律师)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593
个阅读者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寒窗问拾得
级别:
小人物
x1
x99
分享:
▼
x
0
[讨论] 保险法练习(90年律师)
要保人违背保险法第六十四条所规定之据实說明义务,若同时使保险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时间,在书本里过得特别快!
x
0
[楼 主]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
2010-04-01 23:23 |
春之柏
级别:
小有名气
x3
x573
分享:
▲
▼
1、法规范竞合:在此纯论理,须指出两种规范是否目的要件法益一致?
2、一事实适用两种法条之间的关系:出现适用竞合情形,采法规就合或采不同法益均成立才竞合?
2.1法规竞合:明明就是保险法事件,排除民法适用。但如何说理?若有民法请求权,则保险法规定就被架空了。
2.2请求权竞合:两种权利均有,均可行使.择一说?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x
2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4-02 06:46 |
寒窗问拾得
级别:
小人物
x1
x99
分享:
▲
谢谢回覆!本题主要争点在于是否有普通特别关系。不过由于整题25分,个人建议还是给他小题大作一下:
1. 否定说(实务、部分学说)
1.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1.2.落实第64条3项不可争条款之规范目的(迫使保险人适时提出契约瑕疵之主张)
1.3.有利于要保人/被保险人之解释原则
2. 肯定说(部分学说)
2.1.该2条文并无普通特别关系
2.1.1.目的不同
2.1.2.要件不同
2.1.3.效果不同
2.2.采肯定说较能兼顾各方之利益权衡
2.2.1.从要保人/被保人而言:恶意不应受更多之保障
2.2.2.从保险人而言:
2.2.2.1.64条解除权已有相当限制,于解除权外另得主张民法92条之撤销权,并未过份保护保险人
2.2.2.2.保险人行使民法第92条之撤销权,尚须负举证责任,亦有相当之平衡
2.2.3.从危险团体成员而言:避免团体利益遭恶意行为侵蚀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2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解答
时间,在书本里过得特别快!
x
1
[2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
2010-04-02 19:36 |
MyChat 数位男女
»
法律讨论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4002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