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853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patton0511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刑法

甲于车站月台上等待电联车时,见一名年轻女子也在等车,于是左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台湾宽频 | Posted:2010-03-09 11:55 |
cash821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既然是伸进去裤袋里手淫,裱是不想让别人发现他当下干的好事,也表示不符合公然猥亵之情状,但是右手甩出来可能动作就比较明显,易被发现还有当事者的发觉,我认为这条应该用公然侮辱来处理为宜。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3-09 21:20 |
12191219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鲜花 x5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猥亵罪:
分公然暴露性器及性器接触(不在乎是否隔物)
如果无上述要件
如鼻涕甩别人身上
刑法难以论罪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3-10 06:37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12191219 于 2010-03-10 06:3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猥亵罪:
分公然暴露性器及性器接触(不在乎是否隔物)
如果无上述要件
如鼻涕甩别人身上
刑法难以论罪
表情

顺便一问,那如果是行为人在家先把精液装罐,再拿出来到处洒在别人身上,有该当什么罪吗?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0 07:07 |
12191219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鲜花 x5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http://tw.myblog.yahoo.com/jw!KK.rXwyABRtIg...5PV/article?mid=249
一般以309
但邱毅脱发案以强制罪论罪 表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3-10 07:28 |
lai0913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6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在月台上.公然手淫,是否构成公然猥亵
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3-10 18:23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题要先谈猥亵之定义:
以最高法院云猥亵,乃奸淫以外一切有关色欲风化行为,客观上足以上人产生性欲
,而主观上能满除足型无人之性欲!!所以一切都不该当~~发疯了吧

以正常人之角度:
一猥亵乃只刑法第十条第五项性交以外,足以满足行为人主观上之性欲,客观上一
 般人阶恐惧或厌恶之行为!!
二以我国刑法88年修正刑法对于强制猥亵罪之旨意,仅适用违反被害人之意愿而
 言以为判断(但是最高法院97-5刑议有回头是岸)
三就正常人而言,接着把精液甩在女子后方裙子上以获得快感,其行为人主观上为
 求满足自己之性欲,而为客观上使人恐惧或厌恶之行为,鉴此,该当224

公然猥亵罪:把正常人的定义稍微说一下猥亵,再以大法官释字145解释文说明
刑法234呼伊死~~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答覆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2 22:20 |
龙怡轩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9 鲜花 x7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10-03-12 22:2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这题要先谈猥亵之定义:
以最高法院云猥亵,乃奸淫以外一切有关色欲风化行为,客观上足以上人产生性欲
,而主观上能满除足型无人之性欲!!所以一切都不该当~~发疯了吧

以正常人之角度:
一猥亵乃只刑法第十条第五项性交以外,足以满足行为人主观上之性欲,客观上一
 般人阶恐惧或厌恶之行为!!
二以我国刑法88年修正刑法对于强制猥亵罪之旨意,仅适用违反被害人之意愿而
 言以为判断(但是最高法院97-5刑议有回头是岸)
三就正常人而言,接着把精液甩在女子后方裙子上以获得快感,其行为人主观上为
 求满足自己之性欲,而为客观上使人恐惧或厌恶之行为,鉴此,该当224

公然猥亵罪:把正常人的定义稍微说一下猥亵,再以大法官释字145解释文说明
刑法234呼伊死~~


请问一下考试可以依正常人的角度去论吗?
依罪刑法定主义及那"可怕"的猥亵定义
甲不该当公然猥亵罪
至于该当什么罪,还在思考中表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3-15 15:59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3050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