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8551 個閱讀者
命理服務》 數位論命舘 | 免費排盤 | 星僑易學 | 五術書籍 | 線上論命 | 影音論命 | 八字命書 | 星座分析 | 孔明神數 | 周公解夢 | fackbook 粉絲專頁 |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andy2000362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4 鮮花 x5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八字九宮定位
“八字九宮定位”與意義
 
    自李虛中和徐子平創立“算命術”以來,經過千年磨洗,“算命術”已走過了其初生、成長、成熟的過程。時至今日,“算命術”正面臨有史以來最大的變革階段。以往,儘管歷代高賢都曾經做過修正和增刪,但是從理論到方法,學術界從沒有象今天這樣混亂過,初學者也從沒有象今天這樣迷茫,這樣不知適從。學術界、社會和時代都在同聲呼籲科學、正確的理論和方法出現,象當年孔子為《周易》做傳,統一數字筮法一樣。
 
    今天學術界的混亂緣於“算命術”在理論上的不健全。“易有太極,是生兩儀,兩儀生四象,四象生八卦。八卦定吉凶,吉凶生大業。”在“算命術”的理論框架中,有陰陽、有三才、有四象,可就是沒有太極和八卦!迄今為止,已經出版的資料中還沒有任何一份資料提到八字的太極和八卦。孰不知事物既有陰陽,焉能沒有太極?事物的化生規律是太極化分而生兩儀,兩儀劃分而生四象,四象劃分而生八卦,八卦交錯而生成含概萬物的六十四卦。“算命術”找不到太極點,自然也就弄不清楚八卦和六十四卦了。而缺少了“定吉凶”的八卦,又如何能夠“生大業”呢?
 
    根據太極下降、陰陽正反合的理論,八字在沒有求出太極點之前,還是處在“四象”的階段,既不能與“河圖”的模型接軌,又不能進入“洛書”的能量運動模式。只有當太極點被求出並下降之後,才具備了“五”的完整屬性,才能與象數之源的“河圖”和“洛書”接軌,八字才能夠真正的“擬萬物之情”而占。
 
    由於“河”、“洛”同體,當八字與“河圖”接軌後,自然的也就與“洛書”接上了軌。我們將思維再做一次昇華,將兩儀狀態下的四柱進行正反合成,將太極兩次下降,就可以求出“十天干”;將四相劃分後的八卦進行正反合成,同時將太極下降,就可以求出“十二地支”;最後將代表陽儀的天干和代表陰儀的地支進行重新組合,就可以得到能夠模擬萬物的、既是至全也是至簡的六十花甲。
 
    整個宇宙包括宇宙的一切事物都是運動、變化和發展的,解析“算命術(即我們尊稱為“宇宙代數式”的批八字)就必須在動態中進行。要想動態地解析“宇宙代數式”,就必須找到宇宙的構成和運動規律。而“河圖”就是宇宙的構成模式!“洛書”就是宇宙的能態運動模式!所以我們必須回過頭來從頭做起,將八字與“河”、“洛”接軌,建立一套既完整又具體的解析體系。

[此文章售價 10 雅幣已有 46 人購買]
若發現會員採用欺騙的方法獲取財富,請立刻舉報,我們會對會員處以2-N倍的罰金,嚴重者封掉ID!




易有太極是生兩儀分陰陽.物換星移天體四象畫五行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08 01:17 |
wyd0827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感恩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4-05 22:33 |
vinng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thank you for sharing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馬來西亞 | Posted:2010-10-21 21:18 |
oo08597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相當重要的資料 感謝分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7-02-11 14:07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535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