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380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in0022633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鲜花 x3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民法] 民事诉讼、民事判决 选举相关问题
想问一下

赔偿金额在新台币100万以下的民事诉讼只能上诉到"高等法院"
但司法院得因情势需要以命令减至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in0022633在2010-02-06 16:14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APNIC | Posted:2010-02-06 15:34 |
sudehui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39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赔偿金额在新台币100万以下的民事诉讼只能上诉到"高等法院"
但司法院得因情势需要以命令减至新台币50万或增至150万
→此乃依民诉466第1项与第3项,但第一项指的是「最高法院」,非仅「高等法院」!

民事判决金额在新台币150万以下的民事纠纷,就不能再上诉到最高法院
→这应依民诉436-2

请问这两个有什么差别吗~是因为第一个是"赔偿金额"嘛??
没念过法律~看不懂= ="


个人见解:
民诉436-2:对于简易诉讼程序之第二审裁判,其上诉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条所定之额
数者,当事人仅得以其适用法规显有错误为理由,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或抗告。

民诉466第1项:对于财产权诉讼之第二审判决,如因上诉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币一百
万元者,不得上诉。(这指的是,不得上诉第三审)

由民诉436-2与民诉466,皆对上诉至第三审最高法院之情形所做的限制条件。
民诉466第1项之上诉限制,乃通常诉讼程序中之上诉限制!
民诉436-2之上诉限制,乃简易诉讼程序中之上诉限制!

不同的诉讼程序,其要求可以相同或不同,这应很正常,就只是规定而己!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2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红包


「通过理想家庭,实现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从你我开始」

【完全侍奉弥赛亚,建设地上天国】

                统一教敬上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湾大哥大 | Posted:2010-02-15 18:59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345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