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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取得与不当得利HE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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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ott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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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时效取得与不当得利HELP!
甲窃取乙之古董后因时效取得该古董所有权,下列叙述何者错误?
A甲为原始取得
B乙得向甲行使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C乙得向甲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D甲纵为无行为能力人,亦不影响其时效取得古董所有权
答案:C
为什么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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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2-02 16:40 |
phoenix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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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
不当得利-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应返还其利益。
应该是说....甲因为时效而取得所有权,而已非无法律上之原因,所以~~~~
不得以不当得利为原因请求返还~~~~
若在未取得所有权之前,才可以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为之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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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2-02 18:00 |
phoenix225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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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2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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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了一阵子~~~~答案B应该也是错的~~~~
有修法~~~时效取得期间已经不是五年了~~~
占有之始善意且无过失:五年(物权修正条文第768条之1)
占有之始非善意或有过失:十年(物权修正条文第768条)
以偷窃来看---占有是非善意的状况,所以时效取得为10年
而侵权行为的消灭期间亦为10年~~~(民法197)
所以~~~~依照目前修正的条文来看~~~
应该是已逾请求权时效~~~
[ 此文章被phoenix225在2010-02-06 16:27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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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2-06 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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