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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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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憲法練習釋400
大法官釋字就法無明文規定,其如何處理?又依釋4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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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柏檜在2010-02-19 20:01重新編輯 ]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31 23:43 |
yly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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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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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 我昨天唸國賠時剛好唸到  可以回答你

大法官在釋400有特別提到三個條件 是公用既成道路的條件:
1. 年代久遠  不可考
2. 所有者並未加以阻止
3. 供公眾通行
這樣就構成 "個人為公益而有特別犧牲",當然可以要求國家為"損失補償"

希望有回答你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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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日本AT&T環球網絡 | Posted:2010-02-01 1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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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可否以無法律依據而拒絕補償?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01 17:58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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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就法無明文規定,其如何處理?
---->乃針對憲法22條概括保障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
均受憲法之保障。人權之權利則以以憲法保障為原則,法律限制為例外;且就憲法實質
判斷之下以及法律(令)之限制有無牴觸已為審查有無違背憲法23條比例原則及法律
保留原則(釋字443解釋理由書參照)與公益原則...

又依釋400號,可否作為人民請求權基礎,要求政府補償即成道路使用?
---->大法官釋字185號解釋:憲法78條條所明定,其所為之解釋,自有拘束全國各
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違背解釋之判例,當然
失其效力。又釋字400號解釋理由書主旨乃針對國家徵收人民土地以限制人民於憲法
15明有之財產權之規範:就本題所示以大法官釋字185好解釋理由書對其解釋文可
知,大法官釋字400解釋文可文要求政府補償之基礎.....
--------->以上僅為敝人之瞎掰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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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01 21:54 |
寒窗問拾得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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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純屬各人意見:
我覺得釋字400號的問題,並不在他規範上的拘束性,而是在於他的內容根本沒有辦法單獨操作。
他賦予公用地役關係的效果是「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
所以當行政機關表示沒有辦法照釋字400號解釋「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時,法院也不應該以大法官解釋本身來作為補償的請求權基礎(畢竟該解釋本身都說依法律之規定補償了)。
個人覺得,如果反過來問:人民可否主張因為一直沒有依法律徵收,所以應該類推適用大法官關於徵收的各號解釋,回復私有土地供公用之前的狀態,我反而會採取肯定的立場。
1.400號認為同一地段辦理徵收補償,公用地役關係卻不補償有違平等原則
2.於徵收未適時補償之情形,釋字516、652已提供足夠的操作標準(當然,可否適用仍有不同見解),相當期限不補償徵收即應失效
3.公用地役關係經過相當期限仍未補償,即應比照逾期補償之徵收辦理,始符平等原則


[ 此文章被寒窗問拾得在2010-02-02 23:07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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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在書本裡過得特別快!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2-02 2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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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律憲第4題
肯否說都有,
實務採否定說.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02 2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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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原題還原......

我國司法院大法官作成解釋,對於法「無明文規定」的事項宣示應如何處理,則該解釋本身,可否作為人民請求權的依據?例如釋字第400號解釋稱:「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請問:該號解釋意旨,可否作為既成道路所有人請求徵收或補償的依據?

以下是我去年考試大致的解答(誰有參考答案?煩請提供阿,我還蠻想知道自己怎麼死的)
1.解釋本身可否作為請求權之依據?
1.1.肯定說(掰,從釋字185出發)
1.2.否定說(再掰,從權力分立出發)
1.3.折衷說(繼續掰)
1.3.1.形式上:規範拘束力並無疑問(釋字185)
1.3.2.實質上:應具體看各號解釋的內容
1.3.2.1單純指示立法者修法:不可
1.3.2.2解釋文本身已提供充分規範:可
例如徵收補償,釋字409單純指示立法,尚不足以作為請求基礎,但累積到了釋字516、652,則規範已足夠作為請求基礎

2.釋字400可否作為請求基礎?(循上面1討論的結果來判斷,錯也要錯的一致)我當時的答案大概同前面寫的

我覺得這種題目,考前如果沒花很多時間或考猜剛好抓到,很難寫好,更遑論知道哪幾位學者有甚麼特殊見解(<--去年的慘痛經驗)
不過公法老師們我真的猜他們不透,我憲法從頭掰到尾,分數還是有過50(不過考試的結果只有兩種:考上和沒上,所以既然沒考上也就沒甚麼好說嘴的了,囧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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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2-02 2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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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律98(4)
大法官就法無明文如何解釋?釋400可否做為人民請求權基礎,要求補償即成道路?
........
一,就法無明文如何解釋?
1憲法無規定:如釋499的憲政核心,修憲有無界限,依整體立憲精神解釋
2法律無明文:並不拘束釋憲者,對國家機關行為的合憲與否之解釋,即依憲法解釋,如未有法律明文即限制人權,依23違憲.
二,釋400可否做為人民請求權基礎
1基本權利可否做為主觀公權力?通說採否定說.因為抽象規定,且涉及法治國.唯若是緊急則應肯定.
或須依法律規定始能具主觀公權力?
2於法律未明定即成道路補償前,可否以釋400做為請求權基礎?
涉及釋憲效力:就個案具有救濟力,但就所解釋的法令生合憲或違憲宣告效力.
又即成道路為憲法第15條的財產權,應予補償(釋400),但釋憲明文需法律定之,故大法官的意思應依法律始能補償(考慮到國家財政及立法決策,權力分立原則),故尚未明定法律前,不得僅依釋400做為請求基礎.(同基本權利效力及釋憲效力).
4立法怠憜:通說,不可國賠.
(以上是胡說)


劉開 問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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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04 09: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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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正:
基本權利:如果是防衛權,則法律無規定則可以憲法基本權請求提出訴訟(行訴公法上爭議)
基本權利:社會權(財產給付),則需法律規定.
土地被公用:
剛開始,為財產權受侵害,所有權人得主張(民法主張,767)(憲15條也可以主張)
卻沒有主張,而一直用到成立公用地役關係,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為事實上被徵用,但沒有補償.
 則肯定說:爰用憲法15條,財產權主張,(侵害持續發生中),雖有公用地役關係,但人民財產權受侵害(合法),無22條的賠償問題,
     否定說:
                釋400,法律上規定始補償(三權分立)
                釋185,僅個案效力.


[ 此文章被柏檜在2010-02-05 14:42重新編輯 ]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05 14: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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