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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男乙女分別為丙之養子女,因甲男乙女同居生下一子丁,問甲男可谷認領 答: 可以 本題丁為未婚生子女 何謂婚生子女→民法第1061條規定,稱婚生子女,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 非婚生子女,認領→民法第1065條第一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 →民法第1067條規定第一項規定,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 提起認領之父
3.下列何種情況,被害人乙不得請求加害人甲賠償慰撫金 答: 甲不法侵害乙公司之名譽
慰撫金請求權,須精神或肉體之痛才可以請求,所以公司之名譽不會有這種之痛,乙公司之名譽只能請求對方回復名譽請求權(如:登報或媒體道歉即可)
5、甲出賣其土地與乙,雙方並訂立第三人利益契約,其內容為甲應移轉登記該土地與丙,其後,土地尚未移轉登記,價金亦尚未經支付,依此案例: a、丙請甲辦理移轉登記時,甲不得提出任何抗辨 b、丙欲代乙清價金時,甲不得拒絕 c、甲得請求丙支付價金 d、乙得請求甲將該地移轉登記為乙所有 答:b
c選項,因為丙並非訂立契約當事人,所以甲沒有請求權,不可向丙請求支付價金(民法第348條) d選項,民法第269條第一項規定,債權人乙(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丙為給付,但不得請求債務人甲向自已乙為給付。換言之,第三人取得之債權內容為『向自己為給付』,而債權人之債權內容為『向第三人為給付』,二者債權內容並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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