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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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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分离课税
自中华民国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个人持有公债、公司债及金融债券之利息所得,应依第八十八条规定扣缴税款,不并计综合所得总额。自中华民国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个人取得下列所得,应依第八十八条规定扣缴税款,扣缴率为百分之十,不并计综合所得总额:一、短期票券到期兑偿金额超过首次发售价格部分之利息所得。
二、依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或不动产证券化条例规定发行之受益证券或资 产基础证券分配之利息所得。
三、以前项或前二款之有价证券或短期票券从事附条件交易,到期卖回金 额超过原买入金额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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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APNIC | Posted:2010-01-22 08:36 |
nxupw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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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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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为企业为寻求短期资金融资,而至票券市场透过票券公司发行之票券。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22 11:10 |
nxupw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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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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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个人持有99.1.1日发行的公债、公司债、金融债券之利息所得,还是分离扣税。。税率10%(过去分离,99年也是分离。)

但如果是营利事业的话,取自99.1.1日持有公债、公司债、金融债券之利息所得。需记入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过去分离,现在并入营利事业课税。)

呃...你的资料都太旧啰....那是99年之前才这样子。

目前不动产证卷化收入 6% →10%(个人)
金融资产证卷化收入 6%→10%(个人)
短期票卷利息 20→个人10%

目前你要分类的话,是要分为是否为中华民国之个人持有,或是非中华民国居住之个人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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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22 11:32 |
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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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的条文的意思是说
那四项一样是分离课税,只是扣缴率变成10%了嘛?
一、短期票券到期兑偿金额超过首次发售价格部分之利息所得。 这就是短期票卷利息嘛?

可以参考所得税法14条第4类利息所得, 最后一项有说明何谓利息所得.

二、依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或不动产证券化条例规定发行之受益证券或资产基础证券分配之利息所得。这就是金融资产证卷化、不动产证卷化收入吗?

是的
三、以前项或前二款之有价证券或短期票券从事附条件交易,到期卖回金额超过原买入金额部分之利息所得。 那这是什么??

因现在的金融商品多附有附卖回条款, 约定于卖回日, 发行人需依当初所载之条件, 向持有人买回, 其差额为利息所得.

四、与证券商或银行从事结构型商品交易之所得。 这又是什么种的所得?

可以参考所得税法施行细则 17-3, 有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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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1-22 11:52 |
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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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要区分成个人或营利事业的话, 我国目前采分离课税者个人有 :
一 .短期票券利息所得 :短期票券到期兑偿金额超过首次发售价格部分之利息所得,按 10%扣缴税款后, 不再并入个人综合所得课税.
二. 公债、公司债及金融债券之利息所得 :自中华民国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个人持有公债、公司债及金融债券之利息所得,按 10%扣缴税款,不并计综合所得总额.
  自中华民国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个人取得下列所得,应依第八十八条规定扣缴税款,扣缴率为百分之十,不并计综合所得总额: (一)短期票券到期兑偿金额超过首次发售价格部分之利息所得。
(二)依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或不动产证券化条例规定发行之受益证券或资 产基础证券分配之利息所得。
(三)以前项或前二款之有价证券或短期票券从事附条件交易,到期卖回金 额超过原买入金额部分之利息所得。
(四)与证券商或银行从事结构型商品交易之所得。

三.中奖奖金 :政府举办之奖券中奖奖金,由扣缴义务人按 20%扣缴税款后,不再并计综合所得额课税.
四.出售土地之增益 : 出售土地的增益属财产交易所得之一, 但我国已对其课土地增值税,为免重复课税,不再并入综合所得总额, 因此为所得税的分离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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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3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1-22 1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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