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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上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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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請問法律行為_有效、得撤銷、無效、效力未定的差別
Q共有人之一未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將共有物全部處分,效力為何?
Q受託人未得寄託人同意,使第三人使用寄託物,效力為何?
Q受任人未得委任人同意,使第三人代為處理事務,效力為何?
Q承租人未得出租人承諾,將租賃物(非房屋)轉租於第三人,效力為何?
Q借貸之借用人未得貸與人同意,使第三人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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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飛上青天在2010-01-23 20:07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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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20 23:40 |
飛上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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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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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起喔
是不是題目不清楚
所以都沒人回呢?

因為這是我在讀法條時
自己想到的問題
答案選項也是自己創的
所以不是從考古題上找的
因此沒正確答案

除了第一個問題__共有物用無權處分觀念解的答案是效力未定
其他我真的不知道答案是什麼
(因為我的盲點是如何分辨......表情)

如果題意不清或選項有問題不知如何選擇
請提出一起討論

因為真的搞不懂
有請大家幫忙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22 16:38 |
sudehui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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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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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個人見解(因法典不在身邊)

Q共有人之一未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將共有物全部處分,效力為何?
共有819___共有物處分......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故若未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所為之共有處分,無效!

Q受託人未得寄託人同意,使第三人使用寄託物,效力為何?
受託人無權使用或處分寄託物;寄託人對寄託物,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當受託人未得寄託人同意,使第三人使用寄託物,則負損害賠償責任。

Q受任人未得委任人同意,使第三人代為處理事務,效力為何?
此乃無權代理授權,而無權代理屬於效力未定,經本人同意,始生效力。

Q承租人未得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非房屋)轉租於第三人,效力為何?

民法443(轉租之效力(一))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承租人未得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非房屋)轉租於第三人,效力為何?此問題有瑕疵,因租賃契約可為書面或口頭(一年以下),依民法第443條之規定,承租人非經「承諾」(此為口頭之意思表示),不得轉租。然若「無反對」之約定(可為口頭或書面),得轉租!
所以,您覺得問題所問之「同意」,是指同意不得轉租或得轉租?答案自然有所不同!

Q借貸之借用人未得貸與人同意,使第三人使用借用物,效力為何?
民468:借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物。
當借用人未得貸與同意,使第三人使用借用物,負損害賠償責任!

您的問題,應是問「當事人雙方之債權行為,若債務人有債務不履行或侵權行為時,則應負何種責任?債權人應如何請求賠償?」與有效、無效、得撤銷、效力未定並無密切關係!

因民法上之有名債權行為就列舉25種,其債務不履行或侵權行為的認定皆不盡相同,最好查書較為保險!
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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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統一教敬上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10-01-22 16:56 |
潔西卡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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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之效力可分為無效、得撤銷、及效力未定,三者之間差異說明如下:

一.無效之法律行為,指法律行為當然、自始、確定的不發生效力。如民法第71條。

二.得撤銷的法律行為,指法律行為於成立時雖已發生效力,然卻因某些瑕疵而產生一個撤銷權,
  若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該法律行為效力會溯及歸於消滅。如民法第92條。

三.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指法律行為處於一浮動狀態,須經第三人事前同意(允許,如民法第77條)
  或事後同意(承認,如民法第79條)始發生確定之法律效力。即法律行為以第三人同意為其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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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夢想而不起而行,永遠只是空想,積極行動才是將夢想實現之正道


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22 20:39 |
sudehui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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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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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查書,還真的有遺漏的地方,針對下題,真的是超複雜的,因包括債權契約與物權契約二種,通常債權契大約為有效、無效、效力未定、得撤銷等四種,而物權契約只有二種:有效與無效!
另外,還有動產與不動產之區別!

Q共有人之一未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將共有物全部處分,效力為何?簡單將此題加入代名詞,即「共有人甲之一未得其他乙、丙共有人之同意,將共有物全部處分讓與丁,處分行為(單就物權契約)效力為何?」(暫不討論債權行為)
分析如下,
一、動產之處分行為
    依民法第801條之善意受讓,即使讓與人無權讓與,受讓人仍取得所有權!故甲、丁之讓與處分行為,有效!
二、不動產之處分行為
  依土地法34-1之內容,若甲之土地持有比例占共有物一半以上,則甲讓與丁之處分,有效!而乙、丙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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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統一教敬上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台灣大哥大 | Posted:2010-01-22 2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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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大的回答
但我還是搞不懂

感謝潔西卡大大作名詞解釋
不過仍無法解釋我心中的疑惑耶
我的問題是
是可否從條文直接觀察其效力
Q:『因為效力未定是得同意後始生效力,那法條上的『同意』『承諾』是否為效力未定生效的條件?』

也謝謝sudehui大的回答
第三篇有部份解釋了我的疑惑
不過您說:
『您的問題,應是問「當事人雙方之債權行為,若債務人有債務不履行或侵權行為時,則應負何種責任?債權人應如何請求賠償?」與有效、無效、得撤銷、效力未定並無密切關係!』
我並非想問行為與責任的關係
而是該行為的效力如何
例如共有物的『處分』行為未得他共有人同意,效力為『效力未定』
又大大說的受任人未得委任人同意,『使第三人代為處理事務』,該行為乃無權代理授權屬於『效力未定』




我表達能力很差
不知道大大們是否瞭解


[ 此文章被飛上青天在2010-01-23 20:12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23 20:05 |
sudehui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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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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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考題,讓您參考;看看回答的內容是否能理理!

B一、甲將乙暫時寄放在其住處的畫作一幅,未經乙之同意,出賣給丙,甲丙間所締結的買賣契約:
  A、無效      B、有效       C、若丙不知情才有效       D、乙同意才有效
答:這一題在考的重點是『出賣他人之物』,所以買賣契約有效且物權移轉,亦有效(民801之善意受讓)!

D二、乙無代理權,卻以甲之代理人的名義與丙締結契約,則該契約之效力為何?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答:這一題考的重點在無權代理,乙是無權代理人卻以甲之代理人名義與丙締結買賣契約,如經甲之同意買賣契約則對甲生效力。法條依據:民法第170條

D三、甲擅以乙之代理人名義與善意之丙締結契約買受乙所有之物,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買賣契約於乙承認時起發生效力
    B、買賣契約於乙拒絕時起失其效力
    C、買賣契約自始不發生效力
    D、丙得於乙確答是否承認前,撒回其法律行為

ANS:D
答:這一題考的是無權代理相對人之撤回權,請參民法第171條。甲可能為無權代理,亦可能為表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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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統一教敬上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10-01-25 13: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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