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810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buky520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評分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行政法]迷惑題目~-----
請問關於行政法問題:請行政法達人幫忙解惑
1.行政法院無法受理人民與行政機關間之買賣糾紛 是因為缺乏審判權     (所謂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buky520在2010-01-22 09:55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1-18 20:02 |
nankan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行政法院無法受理人民與行政機關間之買賣糾紛 是因為缺乏審判權   (所謂缺乏審判權是不是因為行政法院是屬於司法程序?司法屬於不告不理?_)
算是行政輔助行為 EX:採購辦公用品 算是私法上的爭議,所以審判權屬於普通法院民事庭( 民事訴訟法)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1-19 20:39 |
sudehui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39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3.勞委會是隸屬行政院嗎?...是的
所以其行政處分要向行政院提出?→看不懂!若是對勞委會之行政處分進行訴願時,應向所屬之上級機關,即行政院訴願!

行政院所屬部會,請參閱以下網站!
http://www.ey.gov.tw/ct.asp?xItem=4112&ctNode=978&mp=1


「通過理想家庭,實現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完全侍奉彌賽亞,建設地上天國】

                統一教敬上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10-01-22 16:23 |
lilith1234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我國乃屬大陸法系國家,訴訟制度是採司法二元制,因此在提起訴訟前應先確認是私法還公法關係~私法關係要使用普通訴訟制度;公法關係才會使用行政訴訟制度.行政訴訟法第2條即有明文.---------->人民與行政機關之間的買賣關係是屬於私法性質,所以發生糾紛時,審判權自然是歸於普通法院,而非行政法院哦~ 此處與司法機關是屬於不告不理一點關係都沒有唷~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既無風雨也無晴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1-24 00:11 |
lilith1234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2.社維法第45條合併第43條第一項即有說明:停止營業的處分警察機關於訊問後,英即送改管"簡易庭"裁定


既無風雨也無晴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1-24 00:19 |
lilith1234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公務員財產申報法上之罰鍰處罰主體也是法院嗎?

請參考公務人員財產申報法第4和第14條:受理申報財產機關為監察院者,由該院處罰鍰;申報機關是政風單位或指定單位者,移由法務部處理~


既無風雨也無晴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1-24 00:32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432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