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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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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擬辦]和[辦法]有何差別?謝謝 }
公文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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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11 15:16 |
fukon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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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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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
(1)向受文者提出之具體要求無法在「主旨」內簡述時,
用本段列舉。本段段名,可因公文內容改用「建議」、
「請求」、「擬辦」、「核示事項」等名稱。
(2)其分項條列內容過於繁雜、或含有表格型態時,應編列
為附件。


「擬辦」:為「簽」之重點所在,應針對案情,提出具
體處理意見,或解決問題之方案。意見較多時分項條
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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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12 2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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