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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ius9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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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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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疑问~请大大帮忙回答
民法128条 : 消灭时效自请求权使起算。


假设
甲跟乙在98年1月1日借钱,约定在98年6月1日届清偿期

但是问题来了
以债权就是请求权的定义,也就是清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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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05 01:14 |
chengda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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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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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看法:
消灭时效制度的目的是不保护长期不行使权利者(本案的乙)
简单的说
乙向甲要钱
甲可以不给

本案乙在1月1日借钱给甲后
对甲在6月1日前都不受消灭时效制度的拘束
在这段期间都可行使请求权
且   不受消灭时效制度拘束
6月1日后
因为清偿期已经过了
法律就要开始计算消灭时效时间
避免这个不安定状态悬而未决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05 02:16 |
genius9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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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个角度想

清偿期 [乙]有请求权,那有请求权,不就符合
民法128条消灭时效自请求权使起算 ,
那为什么正确答案是届期清偿后才开始算消灭时效,
是不是立法错误了?


甲改成乙一下^^

顺便回覆楼上的大大
我的重点是
以民法128条来看,清偿期  怎会有 消灭时效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05 0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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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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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的看法,
1.债权不完全等于请求权,请求权只是债权的权利束中的一支。
  但是请求权必须以有债权为前提。
2.『清偿期的请求权』,应参考民法229条的规定,自期限届满或催告后使负给付迟延责任,也才开始起算消灭时效。
  大大的理解跟我的理解不太一样:
  大大似乎把『清偿期的请求权』解释为,契约成立后即为清偿期。所以契约成立后即为清偿期起算时点。
  小的认为,清偿期应依民法315条规定来解释。本例中,应解释为依契约约定届清偿期后债务人始负清偿责任,
  所以届清偿期后才开始起算消灭时效。
  所以,本例中与128条并无冲突。
3.如依大大解释,我想到一个很极端的例子:
  甲向乙借钱,成立消费借贷契约,
  甲乙约定:乙16年后给付借款。哇!完了!届时甲拿不到钱还背了一笔债。
  甲乙约定:甲16年后还钱。啊!遭了!比把钱丢到水里还惨,一定要不回来,因为绝对过了请求权时效。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1-05 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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