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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10-01-03 20:58 發表的 : 補充:有一種學說敝人在打擊失誤上看到的.不過原理很像.重點是說教 唆犯對於正犯之打擊失誤有預見可能性之時.應該從屬過失之罪 如果對於適用該原理之下: 1.本題看不出來A有樣支配B之意思:非間皆正犯 2.A對B不成立教唆犯.欠缺造意 3.認為B是成立過失致死 4.A因為能預見B過失致死之部分.故應該從屬 5.舊刑法29-III狹義的教唆未遂(德國叫未遂教唆) 所以A用該原則會出現過失致死與271的29-III --------->以上僅為個人猜測 (不知道自己在說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