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756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sudehui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39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問題討論] 法學大意-疑問4
( B )  8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人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得先提起之救濟程序為何?
         (A) 行政訴訟    (B) 復審        (C) 申訴、再申訴(D) 訴願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
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

但依訴願法第1條: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請問:復審是屬於「訴願先行」之程序嗎?若不服復審,可再進行訴願或行政訴訟嗎?

( A ) 16 下列何者並非法律解釋的技術方法?
         (A) 大法官解釋  (B) 歷史解釋    (C) 體系解釋    (D) 文義解釋

為何A正確?B選項為何不對?

( C ) 22 公司法規定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配盈餘時應先提出10%為法定盈餘公積。請問這是基於以下那一種原則之需要?
         (A) 法定資本原則       (B) 資本確定原則   (C) 資本維持原則       (D) 資本不變原則

請問:什麼是資本維持原則?其他的選項所列舉原則,意義又為何?

( D ) 33 有關正當防衛的民法規定或學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只要有侵害之虞即可實施正當防衛
         (B) 正當防衛之對象不限於現時不法之侵害
         (C) 須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及法益
         (D) 權利人之反擊行為須未逾越必要程度

民法149: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C選項為何不對?

( A ) 43 原告欲撤回行政訴訟,則至遲應於何時為之?
         (A) 判決確定前                  (B) 判決書送達前               
         (C) 法院作成判決以前            (D) 法院召開言詞辯論以前 

固然依「行政訴訟113: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C之選項,並無違反其條文的意思,為何不能選!還是另有其他解釋?



「通過理想家庭,實現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完全侍奉彌賽亞,建設地上天國】

                統一教敬上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台灣大哥大 | Posted:2010-01-02 21:44 |
lilith1234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Q8:公務員和國家之間是屬於"公法上職務關係"也就是古老所說的特別權力關係的一環,基於特別法(公務員保障法--->人的特別法)優於普通法(訴願法)的原則優先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復審=訴願


既無風雨也無晴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1-02 22:21 |
lilith1234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Q16:法律解釋的"技術"方法, 分成文義解釋與論理解釋.
文義解釋=文字解釋=文理解釋
論理解釋則有:
(1)擴張解釋(2)限縮解釋(3)當然解釋(4)反面解釋(5)補正解釋(6)歷史解釋(7)比較法解釋(8)目的解釋(9)體系解釋(10)合憲性解釋
PS:大法官不會動不動就跳出來解釋法律,除非法律有違憲的可能性.且也是設有條件限制,需經一定程序才能申請大法官解釋的


既無風雨也無晴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1-02 22:29 |
lilith1234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Q22:資本維持原則-->是指公司存續中,至少需經常維持相當於資本額之財產,以具體財產充實抽象資本之原則,旨在保護公司債權人.同時,亦所以對抗現在公司股東之投機欲求,制止現在股東要求高額之盈餘分配,藉以確保企業之健全發展,並保護未來股東之利益.---->(引述陳傑老師課本內容)


既無風雨也無晴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1-02 22:35 |
lilith1234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Q33:法益=法律上利益 並不是民149的權利啊啊啊啊阿..


既無風雨也無晴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1-02 22:37 |
lilith1234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Q43:法院作成判決前有可能已經判決確定了啊啊啊啊啊...


既無風雨也無晴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1-02 22:38 |
lilith1234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 關於Q33的法益 上面說的不是很正確
我在補充說明一下 希望對您有幫助
法益=刑法基於保護人類社會之生活利益亦即<法益>所以才制裁犯罪,但並非所有"生活利益"皆是,虛屬重大之生活利益,且有必要.充分的理由才屬之喔~!


既無風雨也無晴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1-03 22:25 |
sudehui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39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 D ) 33 有關正當防衛的民法規定或學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只要有侵害之虞即可實施正當防衛
      (B) 正當防衛之對象不限於現時不法之侵害
      (C) 須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及法益
      (D) 權利人之反擊行為須未逾越必要程度

民法149: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C選項為何不對?

個人思考:
權利及法益,是兩種不同的內容!

簡言之,
權利為憲法、刑法、行政法類上所規範、賦予給人民的!故較傾向「人身權」
法益為民法、商事法上所規範、賦予給人民的!故較傾向「財產權」!

故就「正當防衛」,其「現時之不法侵害」,侵害之客體,僅止於侵犯「人身體」,而非擴大到「財產權」!


「通過理想家庭,實現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完全侍奉彌賽亞,建設地上天國】

                統一教敬上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2-13 17:52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339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