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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hyulih 于 2009-12-27 16:35 发表的 : 在《户籍法规》的实务上,有所谓的『遗嘱认领』,属于“自动认领”的一种,所以,答案是:可以的。见,范彦:《户籍法规》,P.159、民77再版。
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09-12-27 21:21 发表的 : 甲于98年12月1日死亡,立有自书遗嘱,将全部财产A屋地及现金300万元,指定给乙(女友)和丙,及认领乙所生之丙.甲之母丁认为遗嘱是打字的,虽有甲签名,应无效.请问谁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