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y861
|
分享:
▲
758II的书面和166-1的书面,有何不同?
------------------------------------------
同学
实务上房子买卖要作所有权变更的时候,在地政事务所都会有制式契约书给你填写 然后依该契约为物权变更登记,例如上面的抵押权设定契约书也是 这个是给地政事务所登记用 这就是现在758 II所规范的 但旧法时,也有人说这是不动产债权契约要式性规定,而非不动产物权契约 为杜争议,直接修法,于758II强调之,告诉大家这是不动产物权契约要式性规定
但是你跟人家买卖房子,你通常还会跟对方签立"买卖契约书" 这个契约就不是要给地政事务所登记用, 而是买卖双方的债权契约, 然民法规定契约以不要式为原则,并没有限制说要有书面,理论上,口头约定也属契约 就是因为这样 所以当年邱师极力主张,要将不动产债权契约改为要式性,并经公证人公证,以杜争议 因此166-1第1项诞生,惟需公证人公证,与现实情有间,故于同条第2项定有拟制成立规定 并于施行法规定166-1尚不生效.所以实际上166-1还没生效
166-1 不动产债权契约要式性规定 758II 不动产物权契约要式性规定
看你很认真 加油!!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财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