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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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買賣人口為性交或猥褻罪) 買賣、質押人口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媒介、收受、藏匿前三項被買賣、質押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丙收取實支實銷之20萬元之外的20萬元行為,恐涉刑法296-1第4項媒介買賣意圖使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 1客觀上:丙收取20萬元,並無法律上依據.(婚仲無對價,人不是商品),其媒介丁女和甲男結婚,但夫妻共同生活中有同居義務,含有性交行為.並收取20萬元對價.該當刑法296-1第4項構成要件. 主觀上:丙知不可收受媒介費用,卻收受,又明知甲丁必有性交行為.卻執意為之. 2違法性:O,或得以整體法秩序並未侵害為由,予以阻卻違法.超法規違法事由? 3罪責:O,唯管見以為,依案例個案判斷,有無刑法第16條,欠缺不法意識阻卻其罪責.丙無罪. ......... 甲,乙之行為,依前開法文文義,其支付20萬元給丙,或有買賣行為,恐有296-1適用. ....... 管見,此為法文文義之問題.基於刑法最後手段性,丙不應收取媒介費用,為民事不當得利問題.或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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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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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16 22: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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