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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上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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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历届考古题数问(96~98)PART1
不好意思
这次换行政法的问题
还是请大家帮帮忙
谢谢


感谢回答的大大们
已解决题目会改用红色字体
恳请大家帮帮忙
谢谢




98原住民四
A41、行政处分于相对人提起诉讼前已执行完毕,但其执行之法律效果仍旧存续者,若相对人欲主张权利救济,应提起何种诉讼?
撤销诉讼 确认诉讼 课予义务诉讼 一般给付诉讼
-----------请问处分已执行完毕,为何不能选确认诉讼呢?
D48 某甲搭乘台铁火車返乡过节,因司机驾驶不慎致身体撞击車厢受伤。某甲应依据何等法律基础主张损害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2条人之责任   国家赔偿法第3条物之责任
民法侵权责任               民事契约责任
----------我知道不是B,请问本题中ACD要如何判断呢?



98基警
C8、预算案实质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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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飞上青天在2009-12-11 23:20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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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1 12:10 |
yly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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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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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行政处份效力还在当然是提撤销之诉  只提确认之诉并无实益 
因为确认诉讼只是确认法津关系  只有要求撤销处分才能去除先前所为之法律效果  
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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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日本AT&T环球网络 | Posted:2009-12-11 13:21 |
dancemus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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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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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退除役三
C20、下列地方自治团体之一级机关首长,何人得由直辖市长以政务官任免之?
主计 人事 交通 警察
----------请问该法源依据?.......地方制度法第55条规定,除主计.警察.人事.政风外,可由直辖市长以政务官任免


98公路升资(士升佐)
B7、行政程序法第3条第1项规定,行政机关为行政行为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本法规定为之。此乃指下列那一种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法律优位原则 从新从轻原则
-----------请问A错在哪呢?行政机关行为依本法为之,这不是依法行政吗?

重点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本法规定为之"....意即若有其他特殊法律规定者,依其他法律,所以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97原住民四
B30、下列何者不属于需当事人协力的行政处分?
申请补发国民身分证 通知补缴所得税 任命为公务员 核准专利权
----------请问何谓当事人协力?D为何错呢?

当事人协力应该是指需要人民之一方有所动作的
像申请补发身分证是因为人民去申请,行政机关才需要动作
通知补缴所得税是因为人民漏税才需要行政机关通知
任命为公务员是需要人民同意的处分
"核准"专利权是机关核准,"核准"的动作与人民无关....为机关单方面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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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09-12-11 14:50 |
sudehui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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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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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公路升资
D29、A因欠税40万元被台北市国税局送交台北行政执行处执行。台北行政执行处即通知有关机关以A未完税为由限制其出境,A不服限制出境之处分,得提起何种法律救济?
向台北市国税局申请復查 向台北市政府提起诉愿
向财政部提起诉愿 向台北行政执行处声明異议
-----------请问答案为何是D,B错在哪呢?

个人见解:
此乃行政执行法第9条第1项:义务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命令、执行方法、应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于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机关声明异议。

因限制出境乃「行政执行法之直接强制」,故救济之方式乃是向行政执行处提出「异议」。
至于若「欠税40万」行政处分之求济,则向台北市政府国税局申请「复查」后,始能向台北市政府提起诉愿、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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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10-03-01 1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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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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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9 、下列那一种行政诉讼類型,并无假处分之适用?
课予义务诉讼 一般给付诉讼
撤销诉讼 确认公法上法律关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讼
----------请问该法源依据?又为何撤销诉讼无假处分适用?

个人见解:
行诉法第298条第1项:公法上之权利因现状变更,有不能实现或甚难实现之虞者,为保全强制执行,得声请假处分。
其所谓「保全强制执行」之利益乃指公益或公法上之利益,须为「假处分」(暂时强制执行)!
其选项中,只有「撤销诉讼」为撤销公法上之利益(撤销行政处分),自然不为「假处分」之适用!

这也就是行政法中,保护公权力之老大心态,不以保护人民之权利为优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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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10-03-01 1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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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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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公路升资
D29、A因欠税40万元被台北市国税局送交台北行政执行处执行。台北行政执行处即通知有关机关以A未完税为由限制其出境,A不服限制出境之处分,得提起何种法律救济?
向台北市国税局申请復查 向台北市政府提起诉愿
向财政部提起诉愿 向台北行政执行处声明異议
-----------请问答案为何是D,B错在哪呢?

不好意思,此题原错解,因此为「多阶段行政处分」!须从题意了解:由「那一个机关」作成行政处分之决定,才会决定诉愿对象!
读书且查书四种版本后,以「83年3月16日行政法院庭长评事会议」为根据:

【法律问题】
  营利事业欠税在一百万元以上,财政部依据税捐稽征机关查报即函请内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该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并以副本送达原告(营利事业负责人)。该项财政部函请限制出境之行为,是否为诉愿法上之行政处分,有下列三说:
【讨论内容】
【甲说】
  财政部该项函请限制出境,仅系请求内政部入出境管理局对原告予以限制其出境,而原告应否受限制出境,有待内政部入出境管理局之决定。是该项函送行为,显尚不发生限制原告出境之法律上效果,自非诉愿法上之行政处分。而该项函件副本之送达原告仅属事实之通知,尤非处分书可比。
【决议】采甲说。

此评议解释,其限制出入境之诉愿机关究竟为何?其决定关键在于由「那一个机关作成行政处分决定」来判断!
故上题之叙述中「台北行政执行处即通知有关机关以A未完税为由限制其出境」,表示为「台北行政执行处」决定之行政处分,故向台北行政执行处提起救济,故得声明异议!

而下题,由财政部要求作成的行政处分,故应向财政部提起诉愿!而财政部由行政院管辖!

95年身障三
(d)25 欠税人接获内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通知,据财政部來函欠税人已达限制出境标准,应予限制出境。此项通知欠税人如有
不服,提起诉愿,应由下列何机关管辖?
(A)内政部入出境管理局(B)内政部(C)财政部(D)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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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台湾大哥大 | Posted:2010-03-01 23: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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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8 某甲搭乘台铁火車返乡过节,因司机驾驶不慎致身体撞击車厢受伤。某甲应依据何等法律基础主张损害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2条人之责任   国家赔偿法第3条物之责任
民法侵权责任           民事契约责任
----------我知道不是B,请问本题中ACD要如何判断呢?

个人见解:
答案应是C,依民法侵权责任,详见民法第192-195!当然,某甲可一并向台铁请求赔偿!
国赔法须为公务员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但铁路司机非行使公权力,故不能依国赔法请求赔偿!

98基警
C8、预算案实质上为行政行为之一种,必须由立法机关审议通过,而具有法律之形式,故有称之为何种性质的
法律,以有别于通常意义之法律?
事务性法律 普通性法律 措施性法律 时效性法律
----------请问ABCD是什么意思?能否举例一下呢?

个人见解:
预算案为「措施性」法律,此乃名词定义,其意思乃一段期间所进行「措施性」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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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台湾大哥大 | Posted:2010-03-13 1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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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9 、下列那一种行政诉讼類型,并无假处分之适用?
课予义务诉讼 一般给付诉讼
撤销诉讼 确认公法上法律关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讼
----------请问该法源依据?又为何撤销诉讼无假处分适用?

行诉法298:公法上之权利因现状变更,有不能实现或甚难实现之虞者,为保全强制执行,得声请假处分。于争执之公法上法律关系,为防止发生重大之损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险而有必要时,得声请为定暂时状态之处分。
行诉法299:关于行政机关之行政处分,不得为前条之假处分。

个人想法:就假处分乃为「暂时状态之处分」(参照行诉法298),就撤销诉讼而言,其必须经诉愿决定后,不服,始得提起!而即使是「违法之行政处分」经诉愿提起后,行政执行不因诉愿而停止!故就撤销诉讼之标的--违法的行政处分,是属于「真执行」(参照行诉法299),根本不需要「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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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8 某甲搭乘台铁火車返乡过节,因司机驾驶不慎致身体撞击車厢受伤。某甲应依据何等法律基础主张损害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2条人之责任   国家赔偿法第3条物之责任
民法侵权责任           民事契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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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购票乘坐台铁火车返乡为私人之间所订定之旅客运送契约 民法第645条,故适用民事契约责任

A:因为一题意无公务员行使公权力造成侵害之问题 故有关国家赔偿法皆不适用,可删除AB选项
c:侵权责任 民法第184条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
          主观要有 故意过失(司机是过失)
      客观要有 侵害行为 ...............司机的不法行为??驾驶不慎吗??算不算不法行为
            侵害权利 ....身体受伤
            造成损害....有
            有因果关系....应该也有
      有构成要件的成立方能讨论不法性(司机可否主张紧急避难呢??)及有责性...
  以下省略....总之要论证司机有侵权行为太难 不如直接用民法645去请求会比较简单
但主要是因为请求权的有所为的检验顺序 避免检讨某些特定请求权基础时需要其他的请求权作为前提,
故D的答案最好,C也不完全错
这是我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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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10-03-16 02: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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