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215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yumay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評分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公文]附件為法令條文時, 要怎樣表示比較適當?
公文:(20 分)

「性騷擾防治法」業於今(95)年 2 月 5 日施行,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 委員會特製作宣傳圖檔光碟及宣傳廣播帶光碟各一片,發送相關機關宣導。試擬 內政部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加強法令宣導,並督促所屬注意行為規範。
※參考條文:
第 20 條規定:「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 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21 條規定:「對於因教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2 18:24 |
kenken8168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8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試擬 內政部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加強法令宣導,並督促所屬注意行為規範。
# 內政部函

最後表尾區的署名, 寫 "內政部部長 OOO" 嗎?
# 部長 OOO    (因為在公文函的發文機關名稱已經表示內政部了)


「性騷擾防治法」業於今(95)年 2 月 5 日施行,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 委員會特製作宣傳圖檔光碟及宣傳廣播帶光碟各一片,發送相關機關宣導。

主旨:檢送本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 委員會特製作宣傳圖檔光碟及宣傳廣播帶光碟各一片暨相關參考法條,請加強法令宣導,並督促所屬注意行為規範,請查照。

附件:如主旨


以上僅供參考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4 23:13 |
yumay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謝謝
終於解決我的問題啦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10 12:18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233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