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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请教物权高手2~
物权之一般效力(共同效力)有几?各项效力之内涵如何?甲将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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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亚太线上 | Posted:2009-11-29 11:38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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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之一般效力(共同效力)有几?各项效力之内涵如何?
1.共同效力有二:优先效力;物上请求权
2.于优先效力又概分为二:
->A.物权间优先效力:内容相冲突之物权,相互间效力依成立时间而定,换言之,最先成立的物权具有优先效力,例,一物一权!
->B.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同一标的有债权及物权并存时,物权为优先,例如,一屋二卖,是以谁取得所有权为准,不以成立先后为断.
3.于物上请求权:即民法767条,就不赘述了
(郑,物权,26P~28P)

二.甲将A地先后分别设定抵押权、地上权于乙、丙后,复将A地让与丁,嗣后A地为戊窃占,试依物权之一般效力说明乙、丙、丁、戊间之法律关系。
1.乙取得抵押权:
A.对丙:虽丙取得地上权,但依866I不影抵押权之效力
B.对丁:丁取得所有权,但依867,乙之抵押权不受影响
C.对戊:同上,抵押权有追及效力,故乙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2.丙取得地上权:
A.对丁:同一土地上可同时存在性质不同的物权,丁取得所有权并不影响丙于A地上的地上权
B.对戊:戊无权占有A地,依民法767II准用前项规定,得向戊请求返还
3.丁取得所有权:
A.对戊:成无权占有,丁得依767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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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2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答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29 1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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