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注册
忘记密码
搜寻
赞助
赞助本站
数位公仔
纪念T恤
纪念马克杯
广告
刊登广告
广告价格
线上申请刊登
用雅币刊登
免费刊登
目前客户
简讯
简讯说明
购买金币
发送简讯
预约简讯
发送记录
好友通讯
罐头简讯
论命
数位论命馆
免费排盘工具
葫芦墩 优生造命
葫芦墩 八字命书
影音论命(葫芦墩)
影音占卜(葫芦墩)
购买金币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数
周公解梦
星侨线上论命
娱乐
影 像 行 脚
数 位 造 型
数 位 画 廊
心 情 日 记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罗斯方块
四 川 省
猜 数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龙
许 愿 池
万 年 历
经 期 计 算
体 重 测 量
音 乐 点 播
卫 星 地 图
时间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论坛守则
会员等级
会员权限
语法教学
常见问题
最新活动
打工赚雅币
首页
新版首页(全页)
传统首页(全页)
新版首页(选单)
传统首页(选单)
MyChat 数位男女
命理风水
15
星侨五术软体
4
葫芦墩命理网
5
命理问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数
1
姓名学
手面相
易经占卜
1
风水研讨
1
择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无视论塔罗牌
10
修行&武术
1
中医研讨
五术哈啦
1
电脑资讯
13
硬体讨论
5
超频 & 开箱
3
数位生活
2
PDA 讨论
手机讨论区
软体推荐
2
软体讨论
6
Apple 讨论
1
Unix-like
网路&防毒
2
程式设计
网站架设
4
电脑教学资源
生活休闲
14
休闲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国考&法律
7
生活医学
4
运动体育
1
单车讨论
1
钓鱼讨论
6
旅游讨论
4
天文观星
3
摄影分享
8
图片分享
4
数位影视
2
笑话集锦
3
兴趣嗜好
13
文学散文
7
绘图艺术
1
布袋戏
3
动漫画讨论
3
美食天地
6
理财专区
心理测验
1
汽、机车
3
宠物园地
模型&手工艺
4
花卉园艺
魔术方块
独轮车专区
电玩游戏
13
游戏欢乐包
4
CS讨论
8
Steam
3
MineCraft
2
东方Project
英雄联盟LOL
1
单机游戏
2
WebGame
3
线上游戏1
6
线上游戏2
5
电视游乐器
1
掌上型游戏
2
模拟器游戏
1
工商服务
6
虚拟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贩售
二手拍卖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议区
1
站务专区
10
最新活动
活动成果
数位造型
心情日记
个人图库
新人报到练习
论坛问题建议
1
荣会及电子报讨论
-最近版区-
-最近浏览-
»
生活休闲
休闲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国考&法律
生活医学
运动体育
单车讨论
钓鱼讨论
旅游讨论
天文观星
摄影分享
图片分享
数位影视
笑话集锦
»
国考&法律
法律讨论
文苑计划
资料分享
国考精华区
考取&现职甘苦谈
解惑专区
»
解惑专区
»
[民法]~请教物权高手~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498
个阅读者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gpw-445
级别:
路人甲
x0
x0
分享:
▼
x
0
[民法]~请教物权高手~
一、陈大同之父于97年1月1月过世后,依法继承陈父名下之A房屋一幢及其座落之B土地一笔。继承后,陈大同发现有如下之事实,问其如何处置?
(一)倘A房屋自95年1月间即由陈父租给陈大同之姑妈居住,于陈父过世后,陈大同可否迳向其姑妈依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赶走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x
0
[楼 主]
From:台湾亚太线上 |
Posted:
2009-11-29 01:58 |
sudehui
级别:
初露锋芒
x1
x398
分享:
▲
▼
在下并非物权高手,但对此题,略有一些见解!
一、依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类推适用继承取得所有权,即陈大同因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只能承受其父的权利、义务关系,亦不得任意取消原本的租赁契约。
二、所有权人死亡后,其生前之债权契约法律行为依然有效,故但不动产物权,非经登记,不生效力!
当陈大同因继承同时取得陈大同之父之权利与义务,故陈大同因其父之买卖取得甲的金钱之权利,有义务交付房屋。
陈大同,可以取得房屋之金钱,并履行交付房屋!也可以否认其父与甲之买卖契约,拒绝交付房屋,但须因不当得利给付损害赔偿。
三、题意不清,未说明李员与陈员之合作关系,究竟为合伙、租赁、买卖...等等之商业行为!
四、依民法759:因继承、强制执行、征收、法院之判决或其他非因法律行为,于登记前已取得不动产物权者,应经登记,始得处分其物权。故陈员若欲以房屋做为抵押物,须经登记后,银行才能认为陈员为房屋所有权人,亦才能将房屋做为抵押!
而登记后,若陈员单独以「房屋」或「土地」为抵押,适用民876条之「法定地上权」之规定。
故,陈员当然可单独以「房屋」做为抵押物;但相对银行来说,风险甚大,通常银行皆会要求房屋与土地一起抵押!
而陈员与银行之金钱往来,实属消费借贷之债权行为。
「通过理想家庭,实现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从你我开始」
【完全侍奉弥赛亚,建设地上天国】
统一教敬上
x
1
[1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
2009-11-30 17:31 |
39163916
级别:
小人物
x1
x17
分享:
▲
很棒哟!!
mimi
x
0
[2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
2009-12-02 11:37 |
MyChat 数位男女
»
解惑专区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435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