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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icecar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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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刑法问题欧!
某甲 闯红灯 于十字路口红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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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21 0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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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除非有故意杀人的意图----都算过失致死(276I 276II)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09-11-21 0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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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aicecarol 于 2009-11-21 00:34 发表的 刑法问题欧!: 到引言文
某甲 闯红灯 于十字路口红灯之后六十公尺 乙于巷子内冲出 某甲煞车不及 将乙撞死 问 甲 有何刑责?

乙于巷子内冲出,推定任何客观第三人皆无预见可能性;或者有预见可能性,但无回避可能性。

由于十字路口红灯之后六十公尺,未远离十字路口,
若车祸可归责于甲的闯红灯行为 → 过失致死 ;
车祸不可归责于甲的闯红灯行为 → 无故意过失。
可否归责判断在于该车祸是否是甲闯红灯之违规行为所致。
若甲未闯红灯,该车祸仍会发生,则该车祸不可归责于甲。

传统实务,有违规就不能主张信赖保护原则......
若是考试,传统实务见解可以提,但不能只单提这点就想拿高分,这是找死。



表情以上拙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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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21 08: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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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aicecarol 于 2009-11-21 00:34 发表的: 到引言文
某甲 闯红灯 于十字路口红灯之后六十公尺 乙于巷子内冲出 某甲煞车不及 将乙撞死 问 甲 有何刑责?
1.规范目的关系:红灯的规范是保护十字路口上人的安全
2.客观可否避免:乙是从巷子冲出,在客观上如无法避免.甲无罪

以上如有猜错,请见谅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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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09-11-21 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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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09-11-21 09:3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1.规范目的关系:红灯的规范是保护十字路口上人的安全
2.客观可否避免:乙是从巷子冲出,在客观上如无法避免.甲无罪

以上如有猜错,请见谅表情


同意+1

冰咖啡大大的答案也深表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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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21 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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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实务,有违规就不能主张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罚处罚法定原则之下.甲是闯红灯之后的60公尺撞死小孩.因为先前的闯红灯
导致之后的撞死小孩不适用信赖原则?? ->行政法也有在玩"行为"
我觉得除非甲本身超速撞到小孩.于实务上才会用不适用信赖保护.(我不使在包庇它)
只是题目说甲撞到小孩子.是在违法法规的60公尺后.而不是超速撞死小孩或是未有
驾照之下~~~但小的结论也是:甲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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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21 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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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信赖原则,乃认为在通常情形下,汽車驾驶人对于不可知之他方违规行为,并无预見之义务,从而,法益侵害结果之发生,倘系由他方不可预期之行为所致,则行为人不负防免结果发生之义务,而不成立过失犯罪。
次者违反交通规则之人可否主张信赖原则,早期对此信赖原则理論 持否定之态度,晚近見解则变为肯定。例如:八十四年台上字第五三六○号判例。

准此,甲虽然驾車闯红灯,惟事故地点距十字路口有六十公尺之遥,衡诸常理,此一违规行为就与事故密切关連之情况判断,应无相当因果关系,必须予以排除,判以无罪。

84 年 台上 字第 5360 号
汽车驾驶人对于防止危险发生之相关交通法令之规定,业已遵守,并尽相当之注意义务,以防止危险发生,始可信赖他人亦能遵守交通规则并尽同等注意义务。若因此而发生交通事故,方得以信赖原则为由免除过失责任。

至于现实上:车祸除非有故意杀人的意图----都算过失致死(参1楼)


[ 此文章被8G9119在2009-11-21 12:43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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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09-11-21 12: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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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涉及行为人是否可归责,按客观归责理论检讨如后:
1客观上:甲伤乙,有因果关系,唯乙冲出,甲是否客观上能注意,且能回避?通说认为,行为人有违规行为时,即可归责.但若并期待可能时,则不可归责.管见以为,发生车祸在离红灯60公尺地点,甲是否超速,才是归责重点,与其是否红灯不停无关,因通常之人,遇此等(乙突然冲出),并未超速,亦必然无法回避.故甲无罪.(审查停在止)
2故甲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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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21 1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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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09-11-21 13:2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本题涉及行为人是否可归责,按客观归责理论检讨如后:
1客观上:甲伤乙,有因果关系,唯乙冲出,甲是否客观上能注意,且能回避?通说认为,行为人有违规行为时,即可归责.但若并期待可能时,则不可归责.管见以为,发生车祸在离红灯60公尺地点,甲是否超速,才是归责重点,与其是否红灯不停无关,因通常之人,遇此等(乙突然冲出),并未超速,亦必然无法回避.故甲无罪.(审查停在止)
2故甲无罪.

如果题目改一下变成说,是在超速的状态下,而撞伤了乙,结果是否不同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25 2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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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aicecarol 于 2009-11-25 21:1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如果题目改一下变成说,是在超速的状态下,而撞伤了乙,结果是否不同呢?


敝人以为,超速跟闯红灯的处理方式并无不同:

若车祸可归责于甲的超速行为 → 过失致死 ;
车祸不可归责于甲的超速行为 → 无故意过失。
可否归责判断在于该车祸是否是甲超速之违规行为所致。
若甲未超速,该车祸仍会发生,则该车祸不可归责于甲。



当然...我觉得实务不可能这样搞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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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25 2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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