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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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占有之性质: 1占有为事实行为,占有利益受到保护,指使用收益(民962以下) 2未登记不动产之物上请求权有无时效适用?释107及164加学者补充,有登记则不适用.反推未登记则适用.(另有反对说) 3时效消灭只是发生抗辩权,仍有所有权. 4办理不动产登记及合法转让登记完毕.后手为继受取得瑕疪,其同一性未变.对物.(不是债之相对性)(若采债之相对性,则可767) 5甲依然有抗辩权,故后手丙不得请求甲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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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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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9 2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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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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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无权占有 乙所有且"未经办理所有权登记"之土地已逾十五年,乙之物上请求权已罹于消灭时效 假如 所有人乙于物上请求权罹于消灭时效后 才去办理登记 并将土地出售予丙 双方有让与合意且以办理移转登记 物权契约以书面为之 丙成为新的土地所有人 则此时 若丙向甲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甲可否拒绝返还?
本题系争民法七六七条之物上请求权之时效是否因登记而有所不同,论述如下: 1.民法上对于不动产所有权取得之时效,依是否为善意区分为七六九条之二十年,与七七0条之善意取得十年 乙未办理登记逾十五年,排除七六九条,若甲欲主张为土地所有人必须具备七七0条之善意取得要件,并且为登记之动作. 2.乙之物上请求权罹于时效,不妨害乙为土地所有人之地位,乙办理登记,依土地法43条具有绝对之效力,乙为土地所有人 3.乙将土地移转登记给丙,丙取得土地所有权,甲得否主张丙之物上请求权罹于时效?依释字一0七条解释内容: 已登记不动产所有人之回复请求权,无民法一二五条消灭时效规定之适用 甲处于无权占有土地之地位,故乙得向甲行使民法七六七条物上返还请求权,甲之主张拒绝返还无理由. 4.甲得否主张善意取得土地所有权?依54.01.26第一次民庭总会决议内容略述,甲欲登记为所有人,须土地所有人未为登记时请求登记,今乙已为登记之动作,甲不得主张时效取得涂销乙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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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16 2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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