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812 个阅读者
 
<<   1   2  下页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z54882000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评分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法绪]参不透的一题题目
下列关于法律保留原则的叙述,何者有误?
(A)法律保留原则指行政机关之行为须有法律的依据或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tenpage) | 理由: 谢谢分科


献花 x2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08 20:25 |
etla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5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违反法律保留原则的行政处分,依法应予撤销~~~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80 (by tenpage) | 理由: 谢谢


献花 x3 回到顶端 [1 楼] From:APNIC | Posted:2009-11-08 20:43 |
p596138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4 鲜花 x8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哇~好厉害~这题我也不会的说~
无效(自始确定当然无效)和撤销(未经撤销前是有效的)是不一样的法效果 表情


自我觉察~自省忏悔
往昔所造诸恶业皆由无始贪嗔痴
从身语意之所生一切我今皆忏悔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08 23:30 |
mpj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不会帮不了你 表情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台湾基础开发 | Posted:2009-11-09 06:28 |
seedbear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真是太好了 又学会了一题 这个概念真的自己要在加强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09-11-09 08:08 |
azard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违法得撤销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09-11-09 08:21 |
小海绵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6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记得行政处分无效的条件在法条上有名载(AP111)~
第一百一十一条 (行政处分无效之判断标准)
  行政处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无效:
一、不能由书面处分中得知处分机关者。
二、应以证书方式作成而未给予证书者。
三、内容对任何人均属不能实现者。
四、所要求或许可之行为构成犯罪者。
五、内容违背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者。
六、未经授权而违背法规有关专属管辖之规定或缺乏事务权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显之瑕疵者。

所以如果是我判断的话
(B)行政处分若是违反.......会无效
我会想到AP111上面那条法条
马上会觉得(B)怪怪的,AV的无效条件好像没有跟法律保留无关~
这条还是要记清楚喔~ 表情


方块小海绵 最在乎的好朋友是派大星 但 我的派大星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教育部 | Posted:2009-11-09 10:27 |
小海绵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6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如果你觉得难背~
顺便分享一下我背这条的口诀好了~
看看对你实不实用
如果背熟无效的条件
很好去删类似的选择题~
口诀:基证不犯俗辖其(技正不犯俗,下棋)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谢谢


方块小海绵 最在乎的好朋友是派大星 但 我的派大星呢?
献花 x2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教育部 | Posted:2009-11-09 10:33 |
小海绵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6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对了 有笔误
不是跟跟法律保留无关
而是法条111中没有法律保留这四个字~
不然 第六款就有关法律保留了~SORRY~嘿 应该写清楚一点


方块小海绵 最在乎的好朋友是派大星 但 我的派大星呢?
献花 x1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教育部 | Posted:2009-11-09 10:37 |
伟诚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etla 于 2009-11-08 20:4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违反法律保留原则的行政处分,依法应予撤销~~~


这个可能要稍微修正一下
违法的行政处分,是「得」撤销(行政程序法117)
在未撤销前,行政处分还是有效的 

下面是引用 小海绵 于 2009-11-09 10:27 发表的: 到引言文
我记得行政处分无效的条件在法条上有名载(AP111)~
第一百一十一条 (行政处分无效之判断标准)
  行政处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无效:
一、不能由书面处分中得知处分机关者。
二、应以证书方式作成而未给予证书者。
三、内容对任何人均属不能实现者。
四、所要求或许可之行为构成犯罪者。
五、内容违背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者。
六、未经授权而违背法规有关专属管辖之规定或缺乏事务权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显之瑕疵者。

所以如果是我判断的话
(B)行政处分若是违反.......会无效
我会想到AP111上面那条法条
马上会觉得(B)怪怪的,AV的无效条件好像没有跟法律保留无关~
这条还是要记清楚喔~

这个海绵宝宝引用111条是对的
只有这七款情形会造成行政处分无效
(B)好像不是前六款的情形
但不排除会有111条第七款的可能

精确的说
行政处分若是违反法律保留原则「可能」为无效或得撤销
所以(B)是错的

还有小海绵说
「AV」的无效条件好像没有跟法律保留无关
请问啥是「AV」阿,这个好像是限制级版面的用语耶
我记的行政处分德文的简写应该是V.A.吧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谢谢参与


学习知识从谦卑开始
谦卑的心反应在态度
献花 x1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09 11:06 |

<<   1   2  下页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478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