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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 第 27 条 下列人员不得登记为候选人: 一、现役军人。 二、服替代役之现役役男。 三、军事学校学生。 四、各级选举委员会之委员、监察人员、职员、乡(镇、市、区)公所办 理选举事务人员及投票所、开票所工作人员。 五、依其他法律规定不得登记为候选人者。
c选项 国籍法§20 中华民国国民取得外国国籍者,不得担任中华民国公职;其已担任者,除 立法委员由立法院;直辖市、县 (市) 、乡 (镇、市) 民选公职人员,分 别由行政院、内政部、县政府;村 (里) 长由乡 (镇、市、区) 公所解除 其公职外,由各该机关免除其公职。 . . . 中华民国国民兼具外国国籍者,拟任本条所定应受国籍限制之公职时,应 于就 (到) 职前办理放弃外国国籍,并于就 (到) 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 丧失该国国籍及取得证明文件。但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也就是说在还没被发现出来时..可以放弃外国国籍...可以登记参选~如被发现者~依上列处理方式~
d选项~ 依照公职人选选举罢免法§24 第七项 回复中华民国国籍满三年或因归化取得中华民国国籍满十年者,始得依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登记为候选人。 故 参照同法§24条 选举人年满二十三岁,得于其行使选举权之选举区登记为公职人员候选人 。但直辖市长、县(市)长候选人须年满三十岁;乡(镇、市)长候选人须年满二十六岁。 选举人年满二十三岁,得由依法设立之政党登记为全国不分区及侨居国外国民立法委员选举之全国不分区候选人。 侨居国外之中华民国国民年满二十三岁,在国内未曾设有户籍或已将户籍迁出国外连续八年以上者,得由依法设立之政党登记为全国不分区及侨居国外国民立法委员选举之侨居国外国民候选人。
另外 再参照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20 在中华民国自由地区继续居住六个月以上且曾设籍十五年以上之选举人,年满四十岁,得申请登记为总统、副总统候选人。 回复中华民国国籍、因归化取得中华民国国籍、大陆地区人民或香港、澳门居民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者,不得登记为总统、副总统候选人
所以~他没办法参选总统或者副总统
[ 此文章被we0935op在2009-10-21 09:00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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