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阶理论目前为台湾刑法学界的主流,而少数的代表为刑法犯罪二阶理论,其余还有四阶理论和五阶理论。
刑法犯罪三阶理论为学说上用以判断行为人是否成立犯罪的理论之一,在大陆法系刑法学界内广泛受到使用。刑法犯罪三阶理论判断犯罪可分为三个步骤: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罪责(有责性)。同时满足构成要件该当性和具备违法性的行为称为不法行为,一行为必须要不法且有罪责才能构成犯罪。
一.构成要件该当性,是指在罪刑法定原则之下,行为人之行为在客观上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客观构成要件,在主观上也符合刑法所规定的主观构成要件(犯罪之故意或过失,中华民国刑法第12条),则可以认定该行为该当构成要件。举例而言,过失致人于死罪之犯罪客观构成要件为致人于死,主观构成要件为过失,则某甲因过失致人于死则符合过失致死罪之构成要件,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
二.具备违法性是指行为人没有阻却违法事由,阻却违法事由是法律赋予行为人因为某些特定原因所为构成要件行为而得以免于构成犯罪的理由,例如正当防卫就是一个阻却违法事由。
与构成要件该当性不同之处在于,构成要件该当性是积极检验行为是否为法律所禁止,而违法性则是消极检验行为是否为法律所允许。构成要件该当的行为,必须在法益衡量以及法秩序的违反上面进一步的作检验,包含了所谓的行为无价值(行为不法)以及结果无价值(结果不法)。
三.罪责指的是「对于行为人个人决定为违法行为的非难,并且决定予以刑罚制裁」。罪责最重要的意涵是,对于行为人人格的尊重,因此如果行为人没有能力作其他的合法行为,那么他需要的是教育,而不是刑罚。所以如果行为人因为年龄,精神状态导致价值判断有问题,没有办法为合法行为,我们认为他不具备罪责;如果行为人个案中不可避免的价值判断出了差错,我们也认为没有罪责,这就是以下罪责能力和不法意识的问题。 不法意识和不法意图不同,后者是构成要件该当性要判断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