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先行程序 VS.訴願前置主義.是在說救濟程序.
一.訴願先行程序:就是說再
訴願之前(先)應要先作其他救濟行為
像是:
1.
申請複查:海關緝私條例47條受處分人不服前條處分者,得於收到處分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
,以書面向原處分海關申請複查
2.
在審查:專利法.不服不予專利之審定應審定書送達後30日內.向專利局提起在審查
3.
申請複查4.
申復:集遊法16條
5.
複合:兵役法施行細則40條
6.大法官釋字382:
如學生所受處分係為維持學校秩序、實現教育目的所必要,且未侵害其受教育之權利者(例如記過、
申誡等處分),除循學校內部
申訴途徑謀求救濟外,尚無許其提起行政爭訟之餘地。反之,如學生所
受者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則其受教育之權利既已受侵害,自應許其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後,依法提
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四十一年判字第六號判例:「學校與官署不同,學生與學校之關係,亦
與人民與官署之關係有別,學校師長對於違反校規之學生予以轉學處分,如有不當情形,亦祗能向該
管監督機關請求糾正,不能按照訴願程序,提起訴願。」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予援用,以符憲
法保障人民受教育之權利及訴訟權之意旨。-->此申訴也是
--->所以在為訴願要先為之其他救濟行為.就是訴願先行主義
二.訴願前置主義
也就是說要為一種救濟之前要先訴願.所以是哪種救濟之前要先作訴願阿~~
就是外部司法救濟的行政訴訟.且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
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
->可見只有
撤銷之訴與
課予義務之訴.之前要先訴願也.就是訴願前置主義
-------------------->以上僅為個人之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