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320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tank0306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鲜花 x1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法绪数题
1.甲夫及乙妻均未成年,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而结婚,法定代理人因而起诉
撤销甲与乙之婚姻。法院判决甲与乙败诉,撤销其婚。甲上诉,乙不上诉,
甲上诉之效力如何?答案是「及于乙」............乙又没有上诉,为什么效力会及于乙呢?
2.在审判案件之法庭开庭时,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9-11 17:03 |
foolopt1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以下为个人浅见,非正解

乙又没有上诉,为什么效力会及于乙呢?

就这个案例,甲乙二人为『固有必要共同诉讼』

即二人要合一确定同胜同败才可以

简单的来说,甲乙败诉即代表二人要离婚

乙没上诉 所以乙对法院的判决无异议

而甲上诉,虽然上诉不见得会胜诉

若甲上诉胜诉了,这样不会很奇怪吗??

甲→不用离婚   乙→要离婚

所以,这种类型为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类型

即同胜同败,所以甲的上诉行为及于乙

解释的不太好,但有空的话可去上民诉...

二在审判案件之法庭开庭时,可否录音?

此题题意不明...

依据法院组织法90条第一项后段:非经审判长核准,并不得录音

这边说的是『 旁听的人 』,也就是我今天去旁听,想要录音要先经过审判长的允许

依据刑事诉讼法44条之一第一项:

审判期日应全程录音;必要时,并得全程录影

这边说的是 『 法院 』应全程录音 ( 即一律得录音无经任何人核准 )

所以此题题意不清...所以二个答案才给分吧

若有钱的话,建议您去补习吧

毕竟外面卖的参考书,不会解释的很清楚..

补习班老师还会说明,为什么给分,理由在哪!!

希望有帮助到你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q8791042) | 理由: 谢谢解答


不要让别人的猜疑,阻碍了你追求梦想的决心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9-11 22:23 |
xfji2007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4 鲜花 x6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简答如下:
一、上诉不可分,
二、法院开庭均有录音(目前通译兼录音),另审判长之诉讼指挥权,故审判长有权决定。
三、刑诉241条参照,举发是民众之用语,故公务人员依刑诉241条规定而依法告发。
四、此乃实务问题,详参民诉公示催告程序。也就是说,票据乃文义式,持票人即可主张该票据之责任(除有记名及禁止背书转让外),持票人遗失票据,若有人拾得后,该不特定之相对人均可据持票据请求发票人付款,故为确保原持票人之权利,应依民诉公式催告及经除权判决,始能排除不特定相对人主张该票据之权利。(因这是很实务之问题,若不懂,问一下银行之柜台小姐,她们会告诉您,知道情况后,就不用记法律般之文言文了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q8791042) | 理由: 谢谢补充解答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9-11 23:03 |
handsome520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可以看看法条 民诉第五十六条 共同诉讼中一人之行为有利于共同诉讼人者,其效力及于全体;不利益者,对于全体不生效力.
  上诉为有利于共同诉讼人,所以甲上诉,乙未上诉,甲上诉之效力及于乙.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q8791042) | 理由: 感谢回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9-11 23:43 |
tank0306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鲜花 x1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9-12 09:27 |
angushuang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告发与举发不同处
好像是告发要去出庭当证人
举发好像不用
不晓得对不对
有大大可以解析吗 表情


相信自己
无限可能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9-26 01:48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484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