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786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neco2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法绪]请教两题~!!
1.请问既了未遂以及普通未遂有何区别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neco2在2009-08-31 00:48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9-08-31 00:38 |
sierfa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来试试看
要做区分之前要先了解有什么相同。既了未遂以及普通未遂都是未遂犯的型态。
但是问题来了,未遂犯怎么分类?学说上有不同举二例说明:
1.未遂犯:
(1)普通未遂
      ①中止未遂:
        Ⅰ既了未遂
        Ⅱ未了未遂
(2)不能未遂
2.未遂犯:
(1)普通未遂
(2)不能未遂
(3)中止未遂
      ①既了未遂
      ②未了未遂
本题拟采用学说二,将未遂犯区分为三类来讨论。
学说二是以结果来看,普通未遂是行为人已着手,但未制造犯罪的危险或结果。既了未遂是行为人已着手,但因行为人于着手后努力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举例来说,甲基于杀人的目的而拿刀杀乙,砍了数刀之后(着手),乙伤重倒地。
甲离开后,乙命大未死------普通未遂
甲后来想想,不想杀乙(出于己意),并将乙送医(防止结果之不发生),乙因之未死------既了未遂
当然啦,这样的讲法是比较口语化,其他大大有比较专业的说法,也请大大自行参考。

甲开枪杀狗乙,没打到------杀狗未遂。换成刑法用语『毁坏器物未遂』,因刑法354条不处罚未遂,所以没事,下次不要这样子啰。
甲开枪误杀丙,这要怎么说?丙是人呢?还是狗?
丙如果是人,代治大条了,丙死了,过失杀人罪。丙没死,过失伤害罪。
            然后,杀在刑法上是行为。所以丙也可能没事。嘿嘿,没事吗?错,杀人未遂!
丙如果是狗,丙死了,过失杀狗,换成刑法用语『过失毁坏器物』,因刑法354条不处罚过失,所以没事,下次小心点。
            丙没死,也是过失杀狗,换成刑法用语『过失毁坏器物』,因刑法354条不处罚过失,所以也是没事,下次小心点。
            丙闪的快,没事呢?一样杀狗未遂,一样『毁坏器物未遂』,还是一样不构成犯罪。
当然啰,还有细节部分还没补充,有兴趣咱们再聊嘿。

敬请指教~~~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谢谢答覆与讨论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8-31 13:03 |
ccke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嗯....我提出我的见解好了   表情  

所谓未遂,是指已"着手"但尚未完成实行行为或实行行为已完成,但尚未发生实行结果而产生了既了未遂与未了未遂

所谓既了未遂:指行为人"着手"后,已完成实行之行为,但尚未发生结果称之
如甲杀乙...以为乙以死,离开后丙救起送医未死...甲成立普通未遂
又如甲杀乙...于心不忍...,将乙送医未死...甲成立中止未遂

所谓未了未遂:指行为人"着手"后,尚未完成实行之行为称之(又称中绝未遂)
甲想杀乙....砍杀第一刀时,正巧警方路过撞见,甲恐惧逃逸...这就是实行但尚未完成...

而所谓普通未遂(障碍未遂)、不能未遂、中止未遂皆有可能发生既了未遂与未了未遂之情况,要看行为人主观有无故意而客观有无既遂而论之


另一个甲开枪杀狗乙,却误认丙为狗乙而杀之,试问甲犯何罪?

刑法上称之为客体错误,便要区分为等价错误或不等价之错误,此题为不等价的客体错误

依照论述应:
1.对要攻击的狗,成立未遂,而刑法狗为物,刑法354条不成立毁损未遂,因此不成罪

2.对误中的丙,应成立过失致死,所以应依照刑法276条论之

结论:甲成立刑法276之过失致死罪


[ 此文章被ccke在2009-08-31 23:44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谢谢答覆与讨论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8-31 23:09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607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