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nowfuture 於 2009-08-28 14:48 發表的 [公民]98司法:
1.如上表,英國製造一公尺布匹的時間是1小時、製造一公升酒的時間是2小時,葡國則剛好相反;如果兩國從事貿易,英國賣布給葡國、葡國賣酒給英國,則兩國均能各蒙其利,這是屬於什麼貿易法則?
A絕對利益法則
B比較利益法則
C相對利益法則
D邊際效益遞減法則
ANS:A
絕對利益原則
直接看表
就能看出雙方的優勢各是什麼
例如直接看表就能看出
英國做布最好,葡萄牙做酒最好
比較利益原則
表面上看不太出誰的優勢是什麼
要透過計算機會成本來判斷雙方的優勢為何
這是我自己讀書時想到的判斷方法
不知有沒有錯
課本上的解釋:
絕對利益,指雙方各自擁有專長的項目,也就是誰能生產最多,誰就具有絕對利益。
比較利益,指任何一方不論作什麼都不具有絕對的優勢,只能計算機會成本後,選擇機會成本最低物品來生產。
話說這題我當時寫也錯了@@
這叫做『不經一事,不長一智』嗎?(摩亞上身
)
2.孫中山先生對於地方自治實施地域範圍有其主張,依據我國現行地方層級的劃分方式,下列何者最符合他的設計?
A板橋市
B嘉義市
C台北市
D桃園市
ANS:B
WHY?
大家說
因為孫先生認為地方自治最好的單位是縣
而與縣同級的就是嘉義市(省轄市)囉
不過我對這題也有疑問
憲法第十一章地方制度
第118條規定『
直轄市之自治,以法律定之。』
孫先生也有寫出直轄市自治啊
為何台北市不能選?
有憲法前輩能解惑一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