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來試試看喔~~
上一班列車沒跟上....看到大家討論成這麼熱烈,我想玩的時候好像已經告一段落了
本題的爭點在於B成立障礙未遂亦或中止未遂,以及C是否具備保證人地位的討論,析述如次:
(一)B對A之殺害行為應該當刑25之障礙未遂而無刑27中止未遂之適用:
1.中止犯要件:
(1).有發生結果之危險但結果未發生
(2)出於己意而中止
(3)積極防果行為,亦得由促使第三人行為。
(4)防果行為與結果間具因果關係
2.依題所示,B砍了A三刀之行為因為技術不佳而未使A當場斃命,主觀上具備殺害之犯意,
客觀上,拿著關帝君加持過,攻無不克戰無不勝的寶刀砍人是具備高度危險性之殺人行為,
僅因B技術不佳之障礙而未能既遂,故應論以障礙未遂(刑25)為妥。
3.雖B行為中曾心生不忍(出於己意而中止),欲電召119(積極防果行為),但終未能實踐其防果行為,
故B不適用刑27之中止犯。
(二)C不具保證人地位,但應考慮是否該當B之共犯:
1.保證人地位(刑15)可區分為:
(1)保護者保證:對一定法益具有特別保護之義務,以避免遭受侵害。意即,防止好的法益受外來侵害。
(2)監督者保證:對行為人創造的一定風險應負防止其發生或擴大之義務。意即,創造多少風險,消滅多少風險
2.在保護者保證下,最近親屬間、生命共同體,互負有救助義務。依題所示,C僅為A之鄰居,對A不負有救助
義務,即使讓B停止救助A之行為,並與B一同上酒家玩樂,亦不違背義務。
3.惟,C以替A還債之方式慫恿B不要救助A,並邀B共同玩樂之行為,使B從殺人罪的障礙未遂因為放任著A
死亡,提升至殺人罪既遂,故,C應論以B殺人罪既遂的共犯。
(三) 綜上所述,B應該當間接故意殺人既遂,C應該當B罪之共犯。
我寫完了!!!!交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