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799-1第4项
区分所有人间依规约所生之权利义务,继受人应受拘束;其依其他约定所生之权利义务,特定继受人对于约定之内容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亦同。请问这里的继受人和特定继受人有何不同?
继受人是指一般继受人 如继承人 特别继受人是指如买卖关系所生的继受人是依约定产生 民法799条的第3和第4项
专有部分得经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规约之约定供区分所有建筑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得经规约之约定供区分所有建筑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区分所有人就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应有部分,依其专有部分面积与专有部分总面积之比例定之。但另有约定者,从其约定。
请问这条的第3和第4项是什么意思呢?第3项是指专有部分经规约约定可以供所有建筑物所有人共同使用??意思是我买的住宅如果经规约约定,可以让大家都来用的意思吗@@?
当然规约要你同意呀第4项区分所有人就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应有部分,依其专有部分面积与专有部分总面积之比例定之??
这里也有看不懂的
区分所有人是指全部的住户吗?
对
建筑物共有部分是指像健身房那些的吗?
究所有公共设施都算 如楼梯间 地下室 停车场
基地之应有部分是指什么丫???虾咪是基地?
就是区分所有市树余分别共有 他有应有部分
乃抽象的存在于各个点上 非实质的存在于特定的部分 而基地就是只建筑物所依存的土地
因为区分所有通常超过两楼 所以不大可能对基地特定部分单独有所有权
基地之应有部分和专有部分面积及专有部分总面积各指什么呢???
就是楼地板面积的总合 每一楼的面积加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