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方政府办理补助案件,应否制定自治条例以为依据?请加以讨论(九二高二)
解题1
(一)关于应以自治条例制定之事项:
1.地方制度法28条:「下列事项以自治条例定之:
(1)法律或自治条例规定应经地方立法机关议决者。
(2)创设、剥夺或限制地方自治团体居民之权利义务者。
(3)关于地方自治团体及所营事业机构之组织者。
(4)其他重要事项,经地方立法机关议决应以自治条例定之者。」
2.除了前述之自治条例专属事项外,地方制度法也规定许多事项必须以外以自治条例加以规范,除有关罚则或其他制裁,地方自治团体之特别税课、临时税课,应以自治条例行之。
(二)宪法既承认地方自治制度,又授予各级政府某种程度自主权,故宪法对于地方自治的保障,可视为法律保留之例外,财政收支划分法第三十一条、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九条第三项以及中央对直辖市及县(市)政府补助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皆规定应订定对县(市)之补助办法。如财政收支划分法第三十一项规定:「县为谋乡(镇、市)间之经济平衡发展,对于乡(镇、市)得酌予补助;其补助办法,由县政府另订之。」即属此种例外。因此,地方政府办理补助案件,自不须以制定自治条例为依据。
摘自 志光颜国秉 地方政府与自治历届题库Q&A
解题2
(一)关于应以自治条例制定之事项:
1.地方制度法28条:「下列事项以自治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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