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6407 個閱讀者
 
<<   1   2   3  下頁 >>(共 3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小強的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98 鮮花 x30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考情資訊] 民法物權編修正重點
民法物權編修正條文已於98年1月23日公布,
本次修正重點在「通則」及「所有權」章,
攸關人民權利義務甚鉅,係物權法之重要里程碑。
提供修正重點與相關條文,其餘詳情請參閱附件...陸續補充...  


本帖包含附件
zip 民法物權編修正條文.doc   (2022-06-09 14:11 / 45 KB)   下載次數:221
zip 民法物權編修正重點 2.doc   (2022-06-09 14:11 / 29 KB)   下載次數:211


[ 此文章被小強的在2010-09-14 08:56重新編輯 ]



成功要訣:鎖定目標 確立方位 用心經營 致力發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09-07-01 22:56 |
小強的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98 鮮花 x30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民法物權編修正條文已於於1月23日公布,本次修正重點在「通則」及「所有權」章,攸關人民權利義務甚鉅,係物權法之重要里程碑。新法基於「物盡其用」及「保障交易安全」之精神,修正:緩和物權法定主義、確定不動產登記之公信力、改進取得時效制度、調和不動產相鄰關係、促進共有物管理關係之透明化及穩定化、共有物分割方法之多樣化及明確化等,共計有69條之多。茲將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重大基本原則
    (一) 增訂習慣法物權:將習慣列入物權法定主義之範疇,使客觀上具備慣行之事實及主觀上具有法之確信的習慣,即屬具有法律效力之習慣法,得作為物權取得之權源。例如民間常見之讓與擔保,將因習慣列入物權法定主義而具有物權法律效力。(修正條文第757條)
    (二) 確立不動產登記之公信力:使善意第三人已完成不動產登記者,不受原登記不實之影響,以保障交易安全。(第759條之1)

二、明確規範區分所有建築物,以配合當今社會居住型態 修正條文第799條至第799條之2:增訂「區分所有」建築物(即公寓 大廈)之原則性規範,建立完整之所有權制度。

三、修正相鄰關係,使不動產相鄰關係多元化,促進不動產之利用 修正第774條至第798條之相關規定,並且使相鄰關係的糾紛得透過法院形成之訴解決:有關相鄰關係之紛爭,依現行法規定只能提起確認之訴,而法院須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然修正草案增訂得以形成之訴加以解決,使審理法院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更能妥適裁 判解決糾紛。

四、促進共有物的利用
  修正第818條至第826條之1:現行法第820條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需得全體之同意,缺乏彈性,因此修正改為以多數決為之,提高共有物之利用;而舊法下共有物裁判分割方法只有三種,即原物分配、價金分配或二者兼具,超出此範圍者,即屬違法判決,此種僵化模式常為實務所苦。本次第824條修正使得裁判上分割方法交互運用計有八種之多,將可有效增加分割方法的彈性。

五、簡化拾得遺失物之處理程序,增訂價值輕微遺失物之簡易招 領,以節省社會資源。(修正條文第803條至第807條之1)    
      現行民法就拾得人之權利義務於第803條至第807條已設有規定,惟程序繁瑣,本次修正採雙軌制,可將遺失物報告交存警察或自治機 關,亦可向場所管理人為之,避免課予拾得人過重之義務;而拾得人如果有違反通知、報告、交存義務,或者經查詢仍隱匿不告知其拾得之事實,不得請求報酬。此外,本次修正增設遺失物價值在新臺幣500元以下者,縮短其招領時間及程序,達成迅速及節省招領成本之目的。

◎資料來源:元旦E周報 no.280


[ 此文章被小強的在2009-07-01 23:34重新編輯 ]


成功要訣:鎖定目標 確立方位 用心經營 致力發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7-01 23:27 |
purplehumor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感謝熱心分享修法之資訊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7-01 23:38 |
mom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謝謝分享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7-02 10:27 |
小強的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98 鮮花 x30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提供96年民法擔保物權修正精華(鐵人28部落格)
http://tw.myblog.yahoo.com/jw!bw4cJcaR...article?mid=5960


本帖包含附件
zip 96民法物權修正重點.pdf   (2022-06-09 14:11 / 269 KB)   下載次數:16


[ 此文章被小強的在2009-07-07 09:37重新編輯 ]


成功要訣:鎖定目標 確立方位 用心經營 致力發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7-02 11:17 |
fanny141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謝謝分享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7-02 15:31 |
冷楓寒梅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謝謝大大分享哦!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7-04 16:59 |
ibigfat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12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感謝分享修法資訊~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7-04 17:29 |
FFXCARDIFF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感謝大大分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7-12 18:38 |
funo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謝謝您分享這麼豐富的資料。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7-29 16:16 |

<<   1   2   3  下頁 >>(共 3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704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