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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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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法]
请问强执第119条第三项
对于前项执行,第三人得以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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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6-27 12:42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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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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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执119条第三项与15条同为第三人异议之诉
但观察这两条规定
其得起诉之事由并不相同
所以只是名称相同
但内容不同
诉讼标的当然也不同


15条之异议之诉
第三人就执行标的物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者,得于强制执行程序终
结前,向执行法院对债权人提起异议之诉。如债务人亦否认其权利时,并
得以债务人为被告。



119条第三项之异议之诉
第三人不承认债务人之债权或其他财产权之存在,或于数额有争议或有其
他得对抗债务人请求之事由
时,应于接受执行法院命令后十日内,提出书
状,向执行法院声明异议。
第三人不于前项期间内声明异议,亦未依执行法院命令,将金钱支付债权
人,或将金钱、动产或不动产支付或交付执行法院时,执行法院得因债权
人之声请,迳向该第三人为强制执行。
对于前项执行,第三人得以第一项规定之事由,提起异议之诉。
第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于前项诉讼准用之。


感恩惜福!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9-06-28 1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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