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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天][快乐] 刑法管辖权
中华民国就刑事犯罪的管辖权
先看是否在中华民国领域内或行件航空器内 又外国领事馆亦属于领土的延伸
原则 第3条 (属地主义) 本法于在中华民国领域内犯罪者,适用之。在中华民国领域外之中华民国 船舰或航空器内犯罪者,以在中华民国领域内犯罪论。
若非在中国领域内或船鉴航空器,外国领事馆则再判断
例外 特殊犯罪影响内国安定 第5条 (保护主义、世界主义-国外犯罪之适用) 本法于凡在中华民国领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适用之: 一、内乱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及第一百三十八条之妨害公务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二之公共危险罪。 五、伪造货币罪。 六、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二条之伪造有价证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条、第二百十四条、第二百十八条及第二百十六条行使第 二百十一条、第二百十三条、第二百十四条文书之伪造文书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种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 九、第二百九十六条及第二百九十六条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条及第三百三十四条之海盗罪。
重罪 第7条 (属人主义(二)-国民国外犯罪之适用) 本法于中华民国人民在中华民国领域外犯前二条以外之罪,而其最轻本刑 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适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罚者,不在此限。
外国人对中华民国人民犯重罪 第8条 (国外对国人犯罪之适用) 前条之规定,于在中华民国领域外对于中华民国人民犯罪之外国人,准用 之。
-------未完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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