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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天][快樂] 民法(普通抵押權)
抵押權 定義 860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 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抵押權範圍 861 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得優先受償之利息、遲延利息、一年或不及一年定期給付之違約金債權, 以於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聲請強制執行前五年內發生及於強制執行程序中 發生者為限。
抵押物範圍 862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 862之1 抵押物滅失之殘餘物,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抵押物之成分非依物之通常 用法而分離成為獨立之動產者,亦同。 863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 然孳息。
864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抵押人就抵押物得收取之法定孳息。但 抵押權人,非以扣押抵押物之事情,通知應清償法定孳息之義務人,不得 與之對抗。
就同一抵押物設定不同順位之抵押權 865 不動產所有人,因擔保數債權,就同一不動產,設定數抵押權者,其次序 依登記之先後定之。
先設定擔保物權後設定用益物權 866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 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 租賃關係後拍賣之。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成立第一項以外之權利者 ,準用前項之規定。
擔保物權的三個共通性
從屬性 發生上從屬 860 移轉上從屬 870 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 消滅上從屬 881第一項本文 抵押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
不可分性 債權移轉不可分性 869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 響。 抵押物移轉不可分性 868 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 一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代位性 881第一項但書 但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 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
基地與房屋個別設定之影響
房屋與基弟同屬於一人
房屋鑑於設定前 876 [pre]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聲請法院以判決定之。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以土地及建築物為抵押者,如經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適用前項之規定。[/pre]房屋鑑於設定後 877第一項
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 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 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房屋與
房屋與基地權力非同屬一人 877第二項 前項規定,於第八百六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情形,如抵押之不動產上 ,有該權利人或經其同意使用之人之建築物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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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小嚴在2009-06-24 00:38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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