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959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jump9958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试述民法对未成年人行为能力的规定如何?
法学绪论要考期末考,这是老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09-06-20 19:45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鲜花 x105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不要怀疑
民法法条能默出来就算不错了

第12条
满二十岁为成年。

第13条
未满七岁之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
满七岁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为能力。
未成年人已结婚者,有行为能力。

第75条
无行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无效;虽非无行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系
在无意识或精神错乱中所为者亦同。

第76条
无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为意思表示,并代受意思表示。

第77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许。但纯
获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龄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第78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许,所为之单独行为,无效。

第79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许,所订立之契约,须经法定代理人
之承认,始生效力。

第80条
前条契约相对人,得定一个月以上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确答是否承认

于前项期限内,法定代理人不为确答者,视为拒绝承认。

第81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于限制原因消灭后,承认其所订立之契约者,其承认与法
定代理人之承认,有同一效力。
前条规定,于前项情形准用之。

第82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之契约,未经承认前,相对人得撤回之。但订立契
约时,知其未得有允许者,不在此限。

第83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用诈术使人信其为有行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许
者,其法律行为为有效。

第84条
法定代理人允许限制行为能力人处分之财产,限制行为能力人,就该财产
有处分之能力。

第85条
法定代理人允许限制行为能力人独立营业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关于其营
业,有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人,就其营业有不胜任之情形时,法定代理人得将其允许撤
销或限制之。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还有民法亲属编关于订婚、结婚能力之规定 
民法亲属编关于遗嘱能力之规定

如果是申论题,就上述法条略加整理作答即可


[ 此文章被大丽丝在2009-06-20 21:32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感恩惜福!
献花 x3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6-20 21:23 |
jump9958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你的答案..感激不尽!!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6-21 00:40 |
小严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3 鲜花 x36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赞同大丽丝的说法,背民法的法条然后举例说明就会有不错的分数了


表情


[ 此文章被小严在2009-06-21 01:41重新编辑 ]


-----------------------------------------------------------------------------------------
蒋经国先生---风雨的阻挡,环境的横逆,'往往是弱者消极的失败的藉口,却是勇者奋发自励成功的磨练。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6-21 01:05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061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