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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飛上青天 於 2009-06-15 14:07 發表的 : 行政訴訟法: 第二題: 第 81 條 行政法院對於當事人之送達,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 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yanzi53 大大找出條號 我再看一下問題 錯誤應該在黃色區域 有錯請指教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