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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ng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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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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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行政法裡的「法令不備下之行政」是指...........
「法令不備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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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多給我一些鼓勵^^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6-11 19:33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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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是職權命令以及緊急行政
總之行政是積極的,縱使沒有形式上的成文法規範基礎,只要符合實質意義的全法秩序,只要是對人民國家有益的,都可以(有時甚至是應該)去作。

法令不備的法令,是指形式意義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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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6-11 20:48 |
ping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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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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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那可以這麼說嗎?     >>>>「法令不備下之行政」也是合乎法律的行政?
                                                還是尚由司法審查的行政呢?

表情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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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6-12 02:21 |
Dan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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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pinglin 於 2009-06-12 02:2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謝謝^^,那可以這麼說嗎?     >>>>「法令不備下之行政」也是合乎法律的行政?
                                                還是尚由司法審查的行政呢?

表情 表情



司法審查還是無法清除 老鼠屎.......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6-12 04:25 |
ping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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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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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anni 於 2009-06-12 04:2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司法審查還是無法清除 老鼠屎.......表情


表情 上述內容代表何事呢??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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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6-12 08:51 |
jd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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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不會對行政行為之過程審查
只會對違法的結果作處理
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2項定有明文:逾越權限,濫用權利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司法若對行政行為之過程審查,豈不違權力分立的原則?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6-12 09:52 |
小嚴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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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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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不備下之行政 應該屬於特殊較瘦的用語
然依其歸類
依其體系系有別於法律優位,法律保留
故小弟認為應係指行政機關不須依法律規定或依法授權的
行政行為   又其行政行為之是否依法律規定或授權始得為之
也就是法律保留的界限
其學說分別有 干預保留說 全面保留說 及重要性理論
實務後來採重要性理論
於釋字443號解釋理由書中明文 採層級化法律保留理論

又是否容有立法機關不得干涉的行政?
一般有疑問的是 以前的特別權力關係 緊急命令 單純的細則性事項
等然此些非完全的為立法不得干預的事項
而係立法有意使行政機關自行為之或已設置監督機制

較有疑問的是行政組織的訂定
本來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規定
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故由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其應依法律為之
使得行政機關不受立法干預的自主權幾乎沒有

但經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三項增修以後
(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
其使得立法機關僅得為準則性規定
其於細部事項應由行政機關自行訂定
所以現在的行政組織訂立是較無疑問的法令不備下之行政

小弟酌建   供參考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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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12 14:43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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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行為或者行政行為,司法沒有實際審查過後,司法怎麼知道合不合法呢??
所以縱使是本來就合法的,也不是不能司法審查,只要有人提起訴訟,又有訴訟利益,司法有權利也有義務去審查的。

法令不備下的行政應該也是合法的行政,只是他依的不是形式的法律,因此他並不符合依法行政的法律保留原則。
不過雖然他不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但是在實際上而言,卻符合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行政法抽象原則及憲法原則,所以他是一個超越形式法律但卻合於實質法律的行政行為。

從而我們會為這樣的行政行為開一個不確定的窄門,比如緊急命令或者戒嚴令,如果法律沒有規定可以頒布緊急命令或戒嚴令,可是作為一個國家領導人,眼看著國家都要發生緊急危難還不實施緊急作為,那麼此時的法律保留不如不要,這樣的法律祇會僵固的限縮該法律自己的生命而已,所以自然法學派、價值法學派、利益法學派,就不會像純粹法學派一樣,堅持此時還要遵守形式法律。

不過現代憲政主義下的法律,因為經過二次大戰後自然法學派的洗禮,多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替該行政行為留下空間,而避免法律保留與該行政行為的碰撞,簡單的例子就是憲法24規定國家賠償的模式;在還沒有立法國家賠償以前,由於憲法已經規定了必須國家賠償,因而國家必須讓人民得以實施該權利,從而即使沒有國家賠償法也要透過類推適用的法學方法來讓人民得以實現憲法上所保障的權利。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06-12 23:45重新編輯 ]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6-12 2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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