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goodbye177 于 2009-06-06 17:39 发表的 刑诉-搜索???:
下列关于「搜索」之叙述,何者正确?
(A)须以足认被告有犯罪嫌疑为要件
(B)司法警察官因情况急迫,证据有灭失之虞,得迳行搜索
(C)搜索采相对的法官保留原则
(D)检察官于声请搜索经法院驳回者,得声请不服
答案:(C)搜索采相对的法官保留原则
修法前为相对的法官保留原则,修法后为绝对的法官保留原则
问:
1.B选项为什么错?是要检察官指挥才可以吗???
刑131II
检察官于侦查中确有相当理由认为情况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时内证据有伪造、变造、湮灭或隐匿之虞者,得迳行搜索,或指挥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执行搜索,并层报检察长。
2.A选项要要件为什么???
足认被告有犯罪嫌疑依刑诉第二百五十一条为起诉之门槛
又刑诉二百二十八条侦查发动的门槛 为知有犯罪嫌疑
一般搜索的发动系在侦查中
多数认为审判中 基于武器平等检察官不得为强制处分
所以其侦查中搜索的发动门槛应该介于两者之间
.B选项为什么错?是要检察官指挥才可以吗???
对 发动主体一定要检察官 而且要注意他有事后报备制
:(C)搜索采相对的法官保留原则
修法前为相对的法官保留原则,修法后为绝对的法官保留原则
这个于申论题的话容有不同说法
要看你怎么去解释绝对 因为他有无令状搜索之例外规定 130 130之1 131
而且130 及131 多数学者认为 欠缺急迫性 不须准用130之1之事后报备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