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释正式以
公法上职务关系之用语,描述公务员关系之性质,是出现在
释字396号解释文:
宪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有诉讼之权,惟保障诉讼权之审级制度,得由立法机关视各种诉讼案件之性质定之。公务员因
公法上职务关系而有违法失职之行为,应受惩戒处分者,宪法明定为司法权之范围;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对惩戒案件之议决,公务员惩戒法虽规定为终局之决定,然尚不得因其未设通常上诉救济制度,即谓与宪法第十六条有所违背。惩戒处分影响宪法上人民服公职之权利,惩戒机关之成员既属宪法上之法官,依宪法第八十二条及本院释字第一六二号解释意旨,则其机关应采法院之体制,且惩戒案件之审议,亦应本正当法律程序之原则,对被付惩戒人予以充分之程序保障,例如采取直接审理、言词辩论、对审及辩护制度,并予以被付惩戒人最后陈述之机会等,以贯彻宪法第十六条保障人民诉讼权之本旨。有关机关应就公务员惩戒机关之组织、名称与惩戒程序,并予检讨修正。
至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已经是准备跟它说bye-bye的传统理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