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eiei1113 於 2009-05-15 00:45 發表的 民法-限制行為能力人:
(一)
十八歲之大學生某甲,經其父母同意後,於乙工會任工讀工作,又因受公會理念感召,而將其薪水半數按
月捐回給工會,試分析其間之法律關係
(二)
十九歲的甲用零用金在某便利商店買了一瓶汽水,發票中了新台幣兩百萬元,甲在中獎後,立即向乙訂
購機車一部,其效力如何?
請各位大大們幫忙解題,感激不盡~
(一)
1、依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甲十八歲,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七十七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律代理人允許之,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身份生活所必須者,不在此限。故甲可經父母允許後,在公會工讀,若未經父母允許而自行加入公會工讀,法律上不生效力,必須得法定代理人承認後,方生效。
2、依民法第八十五條規定,法代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某甲已得父母允許,故可以去公會工讀,且在工作範圍之事務上,有行為能力,可自為處理。
3、某甲雖得父母同意工作,但其行為能力,必須是跟營業工作有直接關連之事務範圍內,方不受限制,如於營業工作無關者,並不適用八十五條規定。甲將薪水的一半捐給公會,此一贈與和營業無直接關連,不適用八十五條規定,而捐贈(贈與)是契約行為,既然甲未得父母允許就將薪水捐出了,則回到民法七十九條規定,故某甲將薪水捐給公會,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後,始生效力。
(二)
1、依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甲十九歲,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七十七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律代理人允許之,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身份生活所必須者,不在此限。
2、某甲以零用金買汽水,若零用金為父母給的,依八十四條規定,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該財產有處分之能力。故甲可用零用錢到便商店買汽水。
3、甲中了發票兩百萬,依七十七條但書,純或法律上之利得,不受七十七條前段限制,故甲得以受領兩百萬,為甲的財產。
4、甲用兩百萬去買摩托車,兩百萬為甲的財產,且甲已十九歲,依其年齡身份,將摩托車視為日常生活所必須,其實並不為過(看個案情形啦)。基於此理,依民法七十七條但書,甲應得出於己意購買摩托車。但!就八十四條關於特定財產處分之精神,是在保護限制行為能力人,即特定財產,是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可處裡的財產範圍,而超過這一限度,限制行為能力人有可能不具能力管領,而生損害。故,本題中,某甲得以度支的金錢只限於零用金的範圍,若用零用金買摩托車,並不違反七十七條但書的立法意旨,但,如用發票獎金來購買摩托車,則違反第八十四條規定,即某甲對兩百萬的支用,必須回到七十八、七十九條中,須再得到父母的允許,法律上才生效。
甲用彩金向某乙訂購摩托車,未經父母允許,依七十九條之規定,買賣契約需等父母承認後,始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