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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8880168 于 2009-05-18 23:18 发表的 : (B)丙男仍为乙女之婚生子女 ---民法第1065条第2项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其生母之关系, 视为婚生子女,无须认领。........丙视为乙之婚生子女 (
下面是引用 rayvert 于 2009-05-12 16:40 发表的 民法-婚生子: Q:甲男.乙女为夫妻.育子丙男.但丙男实际上为乙女与丁男婚外情所生.甲男向法院提起否认之诉.经法院判决确定. 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乙女死亡时,丙男有继承权 (B)丙男仍为乙女之婚生子女 (C)丙男与甲男间并无亲属关系 (D)丙男为丁男之准婚生子女 ANS:A 请问........B的答案错在哪?
下面是引用 goodbye177 于 2009-05-18 23:43 发表的 : 丙男仍为乙女之婚生子女 跟 丙视为乙之婚生子女 这两句话不是一样的吗??? 应该是2楼说的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