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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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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k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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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民法-相机
甲乙同往某大卖场购买数位相机,乙因故先行离去,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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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量心
愿诸众生具足乐与乐因
愿诸众生脱离苦及苦因
愿诸众生永久不离安乐
愿诸众生弃爱憎住平等
南无阿弥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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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
2009-05-03 16:18 |
changnew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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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民法第589条规定:「称寄托者,谓当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
他方允为保管之契约。受寄人除契约另有订定或依情形非受报酬即不为
保管者外,不得请求报酬」。故当乙将相机交给甲保管,若甲有代为保管
之意思表示,则双方成立寄托契约。
二、甲之保管责任:依民法第590条规定:「受寄人保管寄托物,应与处理
自己事务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报酬者,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为之」。意即:
(一)若甲为无偿保管,则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之注意,负具体轻过失责任。
(二)若甲为有偿保管,则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为之,则负抽象轻过失责任。
本题未提及甲受有报酬,应以无偿保管论之,负具体轻过失责任。
三、今甲将乙之相机与自己之相机一同锁入柜子,已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之注意,
而竟遭窃,非为甲之故意或过失所致,故甲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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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30 (by winkor) | 理由:
解题简洁,清楚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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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9-05-03 17:31 |
MyChat 数位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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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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