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405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goodbye177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对世权???
下列关于得以对抗任何不特定人权利之对世权,何者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我☆乃一个普通平凡人
☆要☆更努力读书求学问
☆上☆得天堂地狱靠颗心
☆榜☆上有名梦想轻敲门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5-01 22:24 |
从零开始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鲜花 x16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绝对权:

亦可以称之为对世权,依据字面解释,就是可以对普世的一般人为主张,故一班人面对此一对世权就必须退让。举例来说,如~物权
如果您拥有一台汽车,其他的任何人都不可能说那台汽车是他的,如果有人把他偷走的话,不管是谁偷的,您(所有权人)都可以跟他要回来,这就是对世权的效力。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20 (by winkor) | 理由: 解释说明清楚


In or Out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5-01 23:48 |
cmcarp91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9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为什么是(d)债权??
因为债权是相对权或称对人权(仅得对抗特定人),债权人不得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主张任何权利。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60 (by winkor) | 理由: 说明简洁有力


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It has been Experience.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是经验
Oliver Wendell Holmes.Jr 1841-1935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5-02 03:28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029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